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1-015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
满暨减持结果的公告
特定股东罗渝陵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5%以上股东罗渝陵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期间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0,000股。
截至2021年3月9日,罗渝陵女士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公司董事会同日收到其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的告知函》,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转增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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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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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罗渝陵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其承诺进行了预披露。罗渝陵女士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罗渝陵女士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截至2021年3月9日,罗渝陵女士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
3、罗渝陵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罗渝陵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1-016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3月10日 (周三)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3月10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茂顺先生。
6.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号)。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107,464,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计23人,代表公司股份70,151,66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5.279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63,757,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公司股份6,39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57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7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24,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246,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1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杨利律师、欧玉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1年3月11日刊登的《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1日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21 年 2 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等指定媒体的《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1 年 2 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交所网站等指定媒体的《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1年2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交所网站等指定媒体的《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2 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3月10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2月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3月10日下午15:30 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757,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9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7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5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151,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79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4.00:《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5.00:《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提案6.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0,151,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六议案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________
杨利
________
欧玉洁
单位负责人:________
刘志陟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