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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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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ST毅昌    公告编号:2021-019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致使上述部分披露内容有误,现予以更正: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及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更正前:

  表决情况: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2020年度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0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1、对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2、对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恒佳”)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3、对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对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5、对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6、对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设计谷”)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及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更正后:

  表决情况: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2021年度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1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1、对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2、对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恒佳”)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3、对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对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5、对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6、对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设计谷”)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及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公告时间:

  更正前:

  2020年3月3日

  更正后:

  2021年3月3日

  三、《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公告:

  更正前: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19日以邮件、传真和电话等形式发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1年3月3日下午在公司二期303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娟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更正后: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19日以邮件、传真和电话等形式发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1年3月3日下午在公司二期303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娟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更正前: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并与大信友好协商,公司拟续聘大信为我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对我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收费标准授权经营管理层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

  监事会认为:1、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2、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更正后: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并与大信友好协商,公司拟续聘大信为我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对我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收费标准授权经营管理层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

  监事会认为:1、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2、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十、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及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更正前: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2020年度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0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1、对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2、对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恒佳”)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3、对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对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5、对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6、对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设计谷”)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及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更正后: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2021年度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1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如下担保:

  1、对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2、对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恒佳”)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3、对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对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5、对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毅昌”)担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6、对青岛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设计谷”)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及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公告时间:

  更正前:

  2020年3月3日

  更正后:

  2021年3月3日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中的第(二)点: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更正前:

  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更正后:

  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上述更正不会对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造成实质影响,公司就以上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8日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ST毅昌    公告编号:2021-020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设计谷”)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246号】,已于2021年2月25日生效。

  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诉被告江苏设计谷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京03民初246号】。诉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4,8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乐融致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乐融致新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2021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京0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21年2月7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原告,于2021年2月9日送达被告。本案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于2021年2月25日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乐融致新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生效,该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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