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3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森特股份

  股票代码:603098

  信息披露义务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通讯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苑路8369 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3月7日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2021年2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注:1、上述高瓴资本指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价值基金(交易所);2、李春安先生为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李振国和李喜燕为夫妻关系,共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2021年2月26日,李振国和李喜燕合计持有隆基股份738,666,854股股份,占隆基股份股本总额的19.41%;同时,李春安持有隆基股份81,706,050股股份,占隆基股份股本总额的2.15%,其于2011年7月27日出具与李振国、李喜燕保持《一致行动承诺》,因此李振国和李喜燕通过直接持股以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21.56%股份的表决权。

  李振国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2010219680520****,住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近五年来曾任隆基股份董事长,现任隆基股份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兼任隆基股份其他各子公司内部任职。

  李喜燕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2010219680314****,住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在隆基股份无任职。曾任陕西科技大学(原西北轻工业学院)院报编辑室编辑、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秘书科秘书、文秘主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振国先生与李喜燕女士除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

  隆基股份长期专注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效单晶太阳能发电解决方案,主要从事单晶硅棒、硅片、电池和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光伏电站的开发及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业务。隆基股份已形成了从单晶硅棒/硅片、单晶电池/组件到下游单晶光伏电站应用的完整产业链。其中,单晶硅棒/硅片和单晶电池/组件业务是公司的核心制造业务,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单晶硅片和组件制造企业;公司在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领域也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隆基股份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不适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情况如下:

  ■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与李喜燕女士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为促进隆基股份与森特股份的业务融合,通过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充分发挥森特股份在建筑屋顶设计、维护上的优势以及隆基股份在BIPV(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研发、制造上的优势,共同开拓大型公共建筑市场,扩大分布式光伏的应用范围和应用场景。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1年3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协议受让森特股份部分股权的议案》。

  2021年3月4日,隆基股份与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爱森签订了《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1年3月4日,隆基股份与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刘爱森签署了《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隆基股份受让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森特股份48,001,984股股份,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森特股份48,001,984股股份,刘爱森所持森特股份34,801,439股股份,合计130,085,407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隆基股份持有森特股份130,085,407股股份,占森特股份总股本的27.2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方的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系按照森特股份披露的最近一季度末(2020年12月31日)可转债转股后的总股本480,019,842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3月4日,隆基股份与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刘爱森签署了《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刘爱森

  丁方:隆基股份

  以上甲方、乙方、丙方亦统称“转让方”,丁方亦称“受让方”。

  签订时间:2021年3月4日

  (二)标的股份

  1、本次转让的股份为转让方持有的森特股份130,805,407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其中: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森特股份48,001,984股股份,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森特股份48,001,984股股份,刘爱森转让其持有的森特股份34,801,439股股份)及其对应的股东所有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本协议签署日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公司”)依法将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丁方之日(以下简称“交割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1)如遇森特股份分红股、转增等除权情形的,标的股份占森特股份总股份的比例不变,股份数量相应调整;(2)如遇森特股份新增股份发行、回购注销等导致转让方持股比例被动变更情形的,标的股份数量不变,占森特股份总股份的比例相应调整。

  (三)交易总价款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下简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50元,本次交易对价总额为1,635,067,587.50元(以下简称“交易总价款”),其中,甲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600,024,800.00元,乙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600,024,800.00元,丙方标的股份转让价款435,017,987.50元。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在每股配股价格低于调整前转让价格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转让价格及交易总价款将作相应调整。

  (四)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应在丁方要求的时限内,与丁方共同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中登上海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类似文件。

  (五)付款安排

  在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持续满足的情况下,丁方应于中登上海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类似文件、即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后3个交易日内,将交易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其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账户。

  (六)股份转让条件

  1、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等政府机关、司法判决等明令禁止、本次交易或对本次交易附加非市场惯常的条件、且该等条件将妨碍本次交易、且经丁方决策后无法接受或接受将导致丁方遭受重大损失;

  2、本次交易未涉及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其他由证券主管机关进行的调查、取证等法律程序;

  3、转让方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的,且本协议所含的应由转让方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和约定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

  4、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变化。

  (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自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以实现上市公司如下公司治理结构并完成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

  1、董事会

  森特股份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由丁方提名2名董事。

  2、监事会

  森特股份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丁方提名1名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目森特股份的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由丁方推荐,由森特股份聘任。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丙方签字,甲方、乙方和丁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成立并生效。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即“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赔偿损失,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其为追究违约责任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爱森先生持有森特股份170,027,820股,其中质押的总股数为15,00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的8.82%;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森特股份54,367,200股,其中质押的总股数为34,76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的63.94%;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人民币12.50元/股的价格受让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森特股份48,001,984股股份,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森特股份48,001,984股股份,刘爱森持有的森特股份34,801,439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中需支付的资金总计人民币1,635,067,587.5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全部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之“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五)”。

  信息披露义务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双方的业务优势,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拟协助上市公司在原有主营业务基础上拓展BIPV光伏工程应用。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的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拟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适当调整外(具体详见本报告“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提名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尚未最终确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运营,信息披露义务人兹就其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事项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完整。

  2、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享有同等股东权利、履行同等股东义务,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尊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就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业务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就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最大努力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非必要的关联交易。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会利用股东地位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3058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3055号和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01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隆基股份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012.SH),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内容。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隆基股份的工商营业执照;

  2、隆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4、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5、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6、隆基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8、隆基股份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相关交易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说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5、隆基股份最近3年的财务资料;

  16、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

  ■

  附表:

  ■

  ■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森特股份

  股票代码:60309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刘爱森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湖南东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湖南东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2: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二街1号院3号楼315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二街1号院3号楼315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一致行动人:李桂茹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湖南东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湖南东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不变(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减少)

  注: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与刘爱森先生、李桂茹女士系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2021年03月0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1、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爱森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1、基本信息

  ■

  主要责任人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桂茹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

  注:李桂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40股。

  刘爱森与李桂茹系夫妻关系,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刘爱森与李桂茹为一致行动人。士兴盛亚为刘爱森与李桂茹女士共同持股的企业,因此士兴盛亚与刘爱森、李桂茹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促进公司股权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以及长期战略的稳步推进。充分发挥森特股份在建筑屋顶的技术优势、市场优势、资源优势,同时结合隆基股份在光伏领域的制造优势、成本优势,打通“建筑+光伏”融合发展产业链,延伸金属围护业务范围,拓展光伏产品应用场景。

  森特股份作为金属围护行业的领军企业,拥有先进的金属屋面制作工艺和现场生产技术,在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两大领域累计完成屋顶/面工程量超过1亿平方米,近几年每年新增完工的屋顶(面)面积都在600万平米以上。隆基股份是全球领先的太阳能科技公司,从光伏材料、光伏发电设备到太阳能电站系统,为全球客户的光伏发电事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在BIPV(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研发、制造上有显著的优势,双方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市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没有其它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森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75,69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43%,累计质押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其中刘爱森先生质押的总股数为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2%。

  四、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方

  1、转让方(甲方)士兴盛亚:

  企业名称: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二街1号院3号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李桂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63546124L

  经营期限:2004年06月01日至2024年05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

  经营范围: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转让方(乙方)华永投资

  企业名称: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号楼-1至4层内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560487XH

  经营期限:2007年08月15日至2057年08月1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转让方(丙方)刘爱森

  上市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直接持有公司170,027,82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42%。

  (二)股份受让方

  4、受让方(丁方)隆基股份

  企业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7101813521

  经营期限:2000年02月14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人民币377201.6757万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系统运行维护;LED照明灯具、储能节能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股份为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30,805,407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7.25%;其中:甲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48,001,984股股份,乙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48,001,984股股份,丙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34,801,439股股份)及其对应的股东所有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二)交易总价款及标的股份交割

  1、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以下简称“转让价格”)为12.50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元”),本次交易对价总额为1,635,067,587.50元(以下简称“交易总价款”),其中,甲方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取得股权转让价款为600,024,800.00元,乙方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股权转让价款为600,024,800.00元,丙方刘爱森取得股权转让价款为435,017,987.50元。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在每股配股价格低于调整前转让价格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转让价格及交易总价款将作相应调整。

  2、各方同意,在交割先决条件持续满足的情况下,受让方(丁方)隆基股份应于中登上海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类似文件、即标的股份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全部完成过户登记后3个交易日内,将交易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股份转让条件

  1、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等政府机关、司法判决等明令禁止、本次交易或对本次交易附加非市场惯常的条件、且该等条件将妨碍本次交易、且经丁方决策后无法接受或接受将导致丁方遭受重大损失;

  2、本次交易未涉及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其他由证券主管机关进行的调查、取证等法律程序;

  3、转让方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的,且本协议所含的应由转让方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和约定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

  4、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变化。

  (四)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

  本次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以实现目标公司如下公司治理结构:

  1、董事会

  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由丁方提名2名董事。

  2、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丁方提名1名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目标公司的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由丁方推荐,由目标公司聘任。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即“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和/或向守约方赔偿损失,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其为追究违约责任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丙方签字,甲方、乙方和丁方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加盖印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除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所披露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买卖森特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东四路10号

  联系电话:010-67856668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森特股份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刘爱森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刘爱森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章):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桂茹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章):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桂茹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及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字):

  李桂茹

  年       月     日

  附件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爱森)

  ■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刘爱森

  年       月     日

  附件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章):北京士兴盛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茹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债券代码:113557        债券简称:森特转债

  转股代码:191557        转股简称:森特转股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银行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本次银行理财金额:18,000万元

  ●委托银行理财产品名称:普通单位定期存款、99B2B0021-单位-智慧99

  ●委托银行理财期限:不超过6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可在有效期限内滚动使用。(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8日认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普通单位定期存款1,000万元,产品期限6个月(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该产品于2021年3月8日到期,公司已收回本金1,000万元,并获得收益人民币8.25 万元,与预期收益不存在差异。

  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续认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99B2B0021-单位-智慧99理财产品17,000万元,产品期限3个月(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该产品于2021年3月8日到期,公司已收回本金17,000万元,并获得收益人民币95.63万元,与预期收益不存在差异。

  上述现金管理的本金及收益已归还募集资金账户。

  二、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最近12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单位:万元

  ■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3月09日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森特股份

  股票代码:6030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号楼-1至4层内3层308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号楼-1至4层内3层308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资金需求量增加,因此将所有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进行了质押融资,且质押比例较高;由于公司目前业务发展资金需求量较大,继续通过质押融资的难度较高,多次减持也会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影响。

  上市公司本次引入的大股东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是全球最具价值的太阳能科技公司,从光伏材料、光伏发电设备到太阳能电站系统,能够为光伏发电行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公司引入隆基股份,有利于利用隆基股份在BIPV(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研发、制造上的优势,共同开拓大型公共建筑市场,扩大分布式光伏的应用范围和应用场景,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综合上述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满足自身发展资金需求的同时,也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利帮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持股计划

  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365,2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因本次协议转让的数额已达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年度股份减持上限,2021年度不存在减持计划。2022年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等因素,采取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6,365,216股,减持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数的1.3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森特股份A股流通股54,36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33%。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24,00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21年3月5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48,001,9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6,365,2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3%。

  1.历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受到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的森特股份54,367,200股,其中质押股份34,760,000.00股,占持股比例的63.94%。

  三、最近一年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森特股份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暂无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或其他的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期前六个月,除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所披露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债券代码:113557        债券简称:森特转债

  转股代码:191557        转股简称:森特转股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4日、3月5日、3月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前期披露了《森特股份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相关部门合规性确认、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2020年三季报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0.10%,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27.81%,请投资者注意经营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3月4日、3月5日、3月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披露《森特股份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同时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了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

  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或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尚未发现涉及本公司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4日、3月5日、3月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市盈率(动态)29.82,市净率为2.68,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请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二)生产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2020年三季报已披露,因疫情影响,公司的收入是21.99亿元,同比下降10.10%,归母净利润1.40亿元,同比下降27.81%,请投资者注意生产经营风险。

  (三)重大事项进展风险

  上市公司于2021年3月5日披露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本次权益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3月09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