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南京协鑫一案为二审判决;(2)镇江协鑫一案为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1)在南京协鑫一案中,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电南自”)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2)在镇江协鑫一案中,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在南京协鑫一案中,涉案金额为货款7,245,293.82元及违约金;(2)在镇江协鑫一案中,涉案金额为货款29,732,870.42元及违约金。两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货款36,978,164.24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鑫”)、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协鑫”)分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61号】,一审判决被告南京协鑫支付原告货款7,245,293.8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相关公告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10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在南京协鑫案件中,南京协鑫因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61号】,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南京协鑫一案《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1228号】、及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镇江协鑫一案《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5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 法院判决情况
(一)南京协鑫案件
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协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6元,由南京协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镇江协鑫案件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镇江协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南自货款28,732,870.42元,并偿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以1,232,870.4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镇江协鑫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4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464元,由被告镇江协鑫负担。被告镇江协鑫负担款项原告已预缴,由法院退还,被告镇江协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59号】
2、《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1228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