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皖01民初2791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0年10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皖01民初2791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0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2021年3月1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初2791号之一),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3月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2021年2月24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并于2021年3月5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皖01民初2791号之二),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裁定情况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裁定准许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撤诉,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申请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易增辉持有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14,343,958股的冻结。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皖01民初2791号之二)。
2、《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