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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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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2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委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6),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于2020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1),公告中提及的VESSEL CO.,LTD.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执234号《执行裁定书》;

  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八)》(公告编号:2019-104),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以上报告中提及的中航信托与光电公司的诉讼,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0),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公告中所提及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民终375号《传票》。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05执23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VESSEL CO.,LTD.(以下简称:VESSEL)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VESSEL与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VESSEL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号裁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0)京民终375号《传票》的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如下:

  上诉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上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

  应到处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执234号《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将案件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京民终375号《传票》一案为二审,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执234号《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民终375号《传票》;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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