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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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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丹邦科技”)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邮寄的部分诉讼案件的《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同时经公司自查,获悉公司及全资子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近期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当事人提起诉讼,同时经有关当事人申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有关法院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诉状所涉及的金额为159,641,754.00元,占公司2019年度审计净资产的9.20%,经自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累计金额为310,942,282.00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9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被冻结账户5个,被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459,604.55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084%。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受理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

  2、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

  注: 美元户冻结余额138105.14美元,按2021年3月1日人民银行汇率6.4754,折合人民币894,286.02元;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案件编号:(2021)粤1971民初487号

  (2)受理机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王氏港建科技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

  (5)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14,550.00元

  (7)诉讼请求:尚未收到诉状。

  (8)事实: 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氏港建科技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氏港建”)采购原物料共计87,247.90元,期间,公司支付72,997.90元,截止公告日,余下货款14,250元未付。

  案件二

  (1)案件编号:(2021)粤03民初51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萍、谭芸

  (5)纠纷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129,641,754.00元

  (7)诉讼请求:1、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丹邦科技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下未偿还借款于2020年12月22日提前到期;2、判决丹邦科技立即偿还中国银行的全部借款及利息等合计129,641,754.00元;3、判决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中国银行有权申请处分丹邦科技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高新住宅21栋的28套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丹邦科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8)事实:2018年11月24日,丹邦科技与中国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15,000万元整,贷款期60个月,由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丹邦科技上述债务向中国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2018年4月11日,丹邦科技与中国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先于借款合同签订),将丹邦科技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高新住宅21栋的28套房抵押给中国银行。2017年12月1日和2018年4月18日,中国银行分别向公司发放贷款11,700万元和3,300万元。从2020年6月起,每半年归还本金2,000万元。公司已归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2020年12月到期2,000万元本金未归还,借款余额13,000万元未归还。

  案件三

  (1)案件编号:(2021)粤0304民初6138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刘萍

  (5)纠纷起因: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30,000,000.00元

  (7)诉讼请求:1、请求丹邦科技、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萍向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2、请求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费用。

  (8)事实:2018年11月11日,丹邦科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由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小担保公司”)为丹邦科技上述债务向邮政储蓄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同时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与中小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2020年1月13日,丹邦科技收到邮政储蓄银行发放一年期贷款3,000万元,贷款到期日2021年1月12日。期间,公司累计还款1,000万元,截止贷款到期日尚有2,000万元贷款本金未还清。

  案件四

  (1)案件编号:(2021)粤0304民初17482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被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纠纷起因:借款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20,406,030.00元

  (7)诉讼请求:尚未收到诉状。

  (8)事实:2020年02月25日,丹邦科技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2月26日,丹邦科技收到国开行发放的借款2,000万元。2021年2月26日,该项借款到期,丹邦科技未归还到期借款2,000万元。

  案件五

  (1)案件编号:(2021)粤0304民初17695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

  被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萍

  (5)纠纷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20,214,403.00元

  (7)诉讼请求:尚未收到诉状。

  (8)事实:2018年11月11日,丹邦科技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由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向邮政储蓄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同时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2020年1月13日,丹邦科技收到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的一年期贷款3,000万元,期间丹邦科技累计归还本金1,000万元.2021年1月12日,该借款到期,丹邦科技未能及时归还剩余2,000万元借款。

  案件六

  (1)案件编号:(2021)粤0305执3291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纠纷起因:借款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60,410,711.00元

  (7)诉讼请求:尚未收到诉状。

  (8)事实:2020年04月09日,丹邦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由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时丹邦科技与招商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丹邦科技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高新住宅33栋整栋房产抵押给招商银行。

  2020年4月9日,丹邦科技收到招商银行发放贷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日2021年04月09日),到期后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21年1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丹邦科技于2021年1月31日归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2021年2月22日丹邦科技归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2021年3月22日丹邦科技归还招商银行本金2,000万元,2021年4月9日归还本金2,000万元。截止公告日,公司贷款本金2,000万元逾期未归还,贷款本金4,000万元未逾期,借款余额6,000万元未归还。

  案件七

  (1)案件编号:(2021)粤0304民初18320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

  被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萍

  (5)纠纷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50,199,565.00元

  (7)诉讼请求:尚未收到诉状。

  (8)事实:2016年11月29日,丹邦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借款期限5年,由刘萍、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年1 月4日,丹邦科技收到工商银行发放贷款20,000万元,合同约定从2018年3月-2021年12月期间每季度还款1,250万元。截止公告日,丹邦科技已正常归还贷款本金15,000万元,余下5,000万元暂未到期。

  案件八

  (1)案件编号:(2021)粤0305民初5822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森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纠纷起因:买卖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55,269.00元

  (7)诉讼请求:尚未收到诉状。

  (8)事实:2019年7月到2020年7月期间,丹邦科技分6次向上海森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森阳”)累计采购原物料58,653.98元,公司于2020年3月支付3,384.78元,余下货款55,269.20元暂未支付给上海森阳。

  案件九

  (1)案件编号:(2021)粤0305民初6136号

  (2)受理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4)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纠纷起因:买卖合同纠纷

  (6)诉讼涉及金额:306,268.00元

  (7)诉讼请求:尚未收到诉状。

  (8)事实: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丹邦科技向东莞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离型膜累计761,578.19元,已支付455,309.69元,截止公告日,余下货款306,268.5元未付。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

  因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有关金融机构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5个,其中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4个,全资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1个。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以上案件目前均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或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同时通过自查,未获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信息及银行账户冻结情况,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或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五、本次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涉及了公司基本账户、美元账户及一般账户及子公司的基本账户,仅对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提取现金的功能造成一定影响。目前,仍有可用银行账户替代被冻结账户,因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情况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正在积极与法院、相关当事人协商,争取早日解除被冻结账户并恢复正常状态。在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之前,尚不排除后续公司其他银行账户或公司资产被冻结的情况发生。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暨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丹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投资集团”)函告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邮寄的部分诉讼案件的《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因为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逾期未偿还相关借款,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提起诉讼,丹邦投资集团所持公司部分股份亦被司法冻结,相关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受理及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基本情况

  ■

  注:以上数据如存在误差,皆为四舍五入导致。

  (2)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及控股股东股份部分被司法冻结的说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述案件诉讼案件均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导致,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2、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说明

  (1)2019年6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股份质押合同》,丹邦投资集团将其持有公司股份2,500万股质押给招商证券;2020年6月23日,丹邦投资集团与招商证券对前次股份质押办理了补充质押及延期购回,丹邦投资集团向招商证券补充质押了500万股公司股票,合计质押3,000万股;2020年9月26日,丹邦投资集团与招商证券再次办理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延期后质押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6日。后经丹邦投资集团与招商证券协商,再次办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需招商证券总部审批,期间不做违约处理,亦未达成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协议。近期,丹邦投资集团收到招商银行通知,获悉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8,971,291股被申请司法冻结。截至2021年3月4日,丹邦投资集团尚有3,000万质押融资款本金及相关费用未归还招商证券,其通过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所获资金为25,495,444元;

  (2)近日,丹邦投资集团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粤0304执保154号],根据文件,丹邦投资集团所持公司股份16,556,291股被招商银行申请司法冻结。本次丹邦投资集团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系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未能及时归还相关借款,相关金融机构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当前,公司、丹邦投资集团及刘萍先生正积极与有关各方沟通,协商和解方案,力争尽快妥善处理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以上案件目前均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或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同时经公司自查,亦未获悉涉及其他诉讼事项的信息或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或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情况。

  五、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丹邦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涉及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影响。公司、丹邦投资集团及刘萍先生正积极与有关各方沟通,协商和解方案,力争尽快妥善处理本次民事纠纷。上述诉讼尚未审理,上述诉讼事项给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当前,以上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当前丹邦投资集团股份质押率为62.76%,不能排除后续因质押到期而继续被司法冻结的可能。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督促丹邦投资集团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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