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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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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岩石          公告编号:2021-016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21年2月23日起的12个月内,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含2021年2月23日已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4%,即不低于13,378,777股;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5%,即不高于16,723,471股。

  ●截至2021年3月3日,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鸿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褚”)、上海泓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共计3,416,2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2%。

  ●风险提示:1、本股份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2、公司目前处于业务转型阶段,白酒业务规模和销售收入尚小,公司经营业绩有待进一步提升。截至 2020年9月30日,营业收入为 4,394.8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30.06万元,其中酒类销售业务收入为 2,662.87万元。

  2021年3月3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贵酒发展通知,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鸿褚、上海泓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鸿褚、上海泓虔

  本次增持前,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84,681,2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22%;本次增持后,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87,708,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6.13%。

  公司控股股东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21年2月23日起的12个月内,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含2021年2月23日已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4%,即不低于13,378,777股;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5%,即不高于16,723,471股。截止本公告日,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共计3,416,2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2%。

  2、本次公告前6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股份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1、贵酒发展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150,7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上海鸿褚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1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上海泓虔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10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

  2021年2月23日,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共计388,5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

  2、贵酒发展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 97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上海鸿褚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80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上海泓虔于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 1,24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

  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3日,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共计3,027,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1%。

  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贵酒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变化。

  4、公司将持续关注其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贵酒发展出具的《关于增持贵酒股份股票的进展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岩石         公告编号:2021-017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主要诉求及金额: 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由原告以4700万元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柯塞威”)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1年1月12日

  受理时间:2021年1月12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1: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佳德”)

  第三人2: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深圳柯塞威与公司及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同为荆门汉通的股东,公司在2020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与荆门佳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署后公司将不再持有荆门汉通股权。作为竞买成功方,荆门佳德以人民币4700万元竞得荆门汉通42%股权,目前荆门佳德已交纳竞买款项。

  原告认为被告的股权转让事项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因属无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确认被告与第三人l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

  2、判令原告以人民币4700万元的价格优先购买被告持有的第三人2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的42%的股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公开竞买方式所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公司的当期损益,因此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后续会发生聘请外部律师的相关费用。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岩石         公告编号:2021-018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主要诉求及金额: 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由原告以4700万元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泰”)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1年2月1日

  受理时间:2021年2月1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

  第三人: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佳德”)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成都万泰与公司及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为荆门汉通的股东,公司在2020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与荆门佳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署后公司将不再持有荆门汉通股权,作为竞买成功方,荆门佳德以人民币4700万元竞得荆门汉通42%股权,目前荆门佳德已交纳竞买款项。

  原告认为被告的股权转让事项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对第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42%的股权优先购买权;

  2、判令原告按照被告与第三人荆门佳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同等条件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即由原告以4,700万元人民币受让被告原先持有的42%股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维权诉讼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公开竞买方式所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公司的当期损益,因此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后续会发生聘请外部律师的相关费用。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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