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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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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证券代码:600089 公告编号:临2021-01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已到期未付租金57,301,380.9元及相应迟延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为6,938,155.38元,全部未到期租金813,402,747.68元及相应迟延违约金,留购款项1元和律师费40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公司控股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受让了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高传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已到期、未到期及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如发生)后的债权。

  因盱眙高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融资租赁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新能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近日新能源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京02民初160号)。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

  被告一: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传公司)

  3、诉讼机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月,新能源公司与盱眙高传公司签订了《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能源公司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承建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以下简称盱眙高传风电项目)。2017年5月,盱眙高传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盱眙高传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针对盱眙高传风电项目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2017年5月,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传公司及新能源公司签订了《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华夏租赁公司承担项目主要设备、组件及其材料采购的付款义务,华夏租赁公司在付款后取得建成后项目全部资产的所有权等。

  2020年5月,华夏租赁公司以新能源公司交付设备与承包合同约定不符、盱眙高传公司未支付到期的租前息及租金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内容详见临2020-036号《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年11月,新能源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华夏租赁公司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已到期、未到期及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如发生)后的债权,江苏高传公司以所持盱眙高传公司100%股权、盱眙高传公司电费收费权及应收账款等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的担保权一并转让给新能源公司,新能源公司向华夏租赁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600,418,154.29元(内容详见临2020-072号《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诉讼和解的公告》)。

  截至本次诉讼起诉日,盱眙高传公司欠付已到期租金57,301,380.9元。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盱眙高传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新能源公司有权要求盱眙高传公司支付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租前息、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留购款项和其他应付款项。新能源公司以盱眙高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融资租赁租金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57,301,380.9元及以57,301,380.9元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为6,938,155.38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813,402,747.68元及以813,402,747.68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材料送达之日起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迟延违约金。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留购款项1元和律师费400,000元。

  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支付的押金36,378,000.00元抵扣被告一上述应付款项。

  5、判令被告二就上述被告一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6、判令原告就上述被告一全部应付款项,对被告二依据《股权质押合同》质押的所持被告一全部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就上述被告一全部应付款项,对被告一依据《电费收费权及应收账款质押协议》质押的电费及相关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原告就上述被告一全部应付款项,对被告二依据《抵押合同》抵押的苏(2016)盱眙县不动产权第0008498号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9、判令由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三、案件进程情况

  近日新能源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京02民初160号)。本次诉讼已被北京二中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盱眙高传风电项目80MW风机已于2020年12月31日全部并网发电,经测算该电站年等效利用小时数为2,260小时,年均电发量为18,080万kW·h,标杆电价0.61元/kW·h,资源状况良好。本次新能源公司诉讼盱眙高传公司、江苏高传公司,有利于公司债权保护。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4日

  ●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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