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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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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21-08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查字202003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信国安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25)。

  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孙亚雷先生、李宏灿先生、孙璐先生、吴毅群先生、李士林先生、罗宁先生、晏凤霞女士、李向禹先生、严浩宇先生: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信国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于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为准)。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

  (一)虚增2009年-2014年收入

  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力达”)、中农集团控股四川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农资”)、中农(上海)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楚丰”)、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辉隆”)、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的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827,421.35吨,总金额1,173,425,985.86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2009年虚增收入214,357,965.22元,2010年虚增收入115,461,334.51元,2011年虚增收入15,218,555.10元,2012年虚增收入149,281,244.75元,2013年虚增收入142,182,066.12元,2014年少计收入130,179,918.78元,累计虚增收入506,321,246.92元。具体情况如下:

  1.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311,008,469.01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73,756,263.41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137,252,205.60元。

  2.青海中信国安与邦力达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261,407,237.42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271,574,849.88元(不含税),累计少计收入10,167,612.46元。

  3.青海中信国安与四川农资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279,627,449.55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86,219,857.81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93,407,591.74元。

  4.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上海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279,713,256.65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23,579,459.20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156,133,797.45元。

  5.青海中信国安与安徽辉隆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111,109,828.00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76,837,988.17元(不含税),累计少计收入65,728,160.17元(青海中信国安以安徽辉隆的预收款去冲抵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因而账面确认的收入小于实际发货量)。

  6.青海中信国安与湖北楚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99,897,903.58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46,347,278.76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53,550,624.82元。

  7.青海中信国安与河北农资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139,061,336.37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01,397,702.62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37,663,633.75元。

  8.青海中信国安与吉林倍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116,669,380.54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37,140,352.20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79,529,028.33元。

  9.青海中信国安与广东天禾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17,012,991.14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15,960,743.36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1,052,247.78元。

  10.青海中信国安与江苏永德丰的业务往来情况。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期间,账面收入累计为64,239,380.52元,实际发货金额累计为40,611,490.44元(不含税),累计虚增收入23,627,890.08元。

  (二)少计2009年-2014年财务费用

  青海中信国安与上述10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

  (三)对2009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分别造成2009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33,032,726.7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0.95%;2010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56,033,580.80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51.54%;2011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80,981,474.02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7.24%;2012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52,749,803.17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54.23%;2013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73,836,623.82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9.66%;2014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6,269,159.17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6.56%。

  二、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12月24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2015年1月23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2015年6月30日中信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上述违法事实,有青海中信国安提供的2009年预售策略会议纪要、预售合同、客户方提供的结算函、青海中信国安销售部公路运输客户资料流水账、中信国安及青海中信国安出具的情况说明、青海中信国安提供的明细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中信国安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孙亚雷、李宏灿、孙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吴毅群、晏凤霞、李向禹、李士林、罗宁、严浩宇。

  孙亚雷,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任中信国安副董事长,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8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青海中信国安董事长,全面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管理工作,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宏灿,2008年3月至2015年4月任中信国安副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16年4月任青海中信国安总经理,负责青海中信国安生产经营及日常管理工作,知悉、组织、决策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中信国安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璐,2008年3月至2015年6月任中信国安董事兼总经理,全面负责中信国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管经营计划管理、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分管审计部、计划财务部、青海中信国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吴毅群,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中信国安经营计划、财务工作,参与预售会议,在其明知青海中信国安实际产能的情况下,未对青海中信国安财务报表提出质疑;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士林,1997年10月至2012年6月任中信国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罗宁,1997年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2014年4月至今任中信国安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晏凤霞,1999年10月至2012年9月任中信国安财务部副经理,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任中信国安计财部经理,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李向禹,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任中信国安董事,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任中信国安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经营计划财务工作,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严浩宇,2008年至今任中信国安总经理助理,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任青海中信国安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主管设备管理部、工程与材料部,监管销售,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亚雷、李宏灿、孙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版)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公司及相关人员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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