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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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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1  股票简称:*ST时万   编号:临2021-007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涉诉企业: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被告1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被告2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人

  ●涉案的内容: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5530.9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1年3月2日,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文件,获知公司作为被告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辽02民初18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文件,获知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控股集团涉及原告兴业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并根据兴业银行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相关股权资产予以查封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理由、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原告陈述的案件中:

  (一)事实及理由为:

  原告兴业银行与被告股份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签署兴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连2020贷款字第U004号),约定原告向被告股份公司发放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用途为购货。另外合同约定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被告股份公司)或担保人(被告控股集团)出现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借款人或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贷款人(原告)有权利单方决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采取诉讼、仲裁或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措施,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020年4月8月,原告兴业银行与被告控股集团签署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连2020保证字第U002号),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4月14日发放5500万元贷款,原告已履行完毕贷款义务。

  据原告了解,被告股份公司出现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情形,被告控股集团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出现违约被诉情形,主要核心资产及账户均被司法查封,依照合同约定原告可通过诉讼等途径提前收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兴业银行与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签署的兴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连2020贷款字第U004号)。

  2、请求判令公司向兴业银行偿还截止2021年1月19日贷款本金余额5500万元,应还利息289093.75元,应还款共计55289093.75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控股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20000元,公告费、保全费等。

  上述金额合计为55309093.75元。

  三、关于诉前财产保全

  兴业银行诉股份公司、控股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股份公司、控股集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28909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兴业银行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兴业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2021)辽02民初1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股份公司、控股集团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289093.75元或查封、扣押股份公司、控股集团名下等值其他财产。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九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夷锂能”)已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上述裁定书,协助查封冻结公司持有的九夷锂能70%股权,查封冻结时间三年: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公告编号:临2021-005)。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关于公司本次涉及诉讼理由的说明

  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及26日发布《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5)及《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6)时,尚未得到兴业银行关于查封冻结公司相关股权原因的答复,公司方根据公司及控股集团在兴业银行贷款业务状况、控股集团出现债务逾期的实际,结合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分析认为系“因控股股东债务逾期,兴业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次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中,兴业银行认为,公司出现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情形,控股集团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出现违约被诉情形,主要核心资产及账户均被司法查封,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兴业银行有权利单方通过诉讼等途径提前收贷,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二)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本案进展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4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2021)辽02民初184号

  (三)举证通知书(2021)辽02民初184号

  (四)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初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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