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2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262),于2020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于2020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5),于2020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公告中所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210号《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于2020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5),公告中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211号《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05执210号《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保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1)苏05执211号《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保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210、211号《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将案件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210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执21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2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605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
2、2020年9月27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字【2020】14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追溯重述后公司2015-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81亿元,-17.55亿元,-24.60亿元,-23.57亿元,公司股票已经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一、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于2020年7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605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
(2)、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上市的意见和具体措施
2020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将积极对2018年、2019非标意见所涉及的事项逐项解决,努力将各项相关不利因素尽快化解。公司将积极通过如下措施保障持续经营能力,恢复盈利能力:
1、 暂停上市期间董事会将继续勤勉尽责,根据目前实际状况,进一步巩固公司原有主营业务,开源节流,力争为公司提供稳定的业绩保障。
2、 积极化解债务危机,寻求债务一揽子解决方案。
在地方政府机构的支持、协调下,积极化解债务危机,与债权人协调沟通,协商延期还款或调整后续债务偿还方案,鉴于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债务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推进受各方协商结果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3、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改善内部控制缺陷,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二、公司可能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原因
2019年1月2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2019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编号:2019-143)。
2020年6月28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券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5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编号:2020-128)
2020年9月27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字【2020】14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05)。
公司对此进行了自查以及必要的核查,并于2021年2月28日披露了2015-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追溯重述的审计报告,追溯重述后2015-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81亿元,-17.55 亿元,-24.60 亿元,-23.57 亿元,公司股票可能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
因2018年度和2019年度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4.1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述规定情形如下: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八)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可能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追溯重述后公司2015-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81亿元,-17.55亿元,-24.60亿元,-23.57亿元,公司股票已经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电话:0512-80151177
传真:0512-80151777
电子邮箱:kdx@kdxfilm.com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2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3),公告中提及的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下称:“北京银行及西单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7月22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立案受理。
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5),北京高院裁定撤回起诉后,公司积极组织律师团队商讨维权策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6月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4),北京银行及西单支行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5),北京二中院裁定驳回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的起诉后,公司积极商讨提起上诉等应对策略,并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38),北京高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申请。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立案。
上述诉讼事项,北京二中院已于近日立案,案号是(2021)京02民初151号。
二、本次申请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立案通知凭证。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