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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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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1-011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极光”)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辖24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6日,广州盈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盈光科技”)及其子公司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盈光”)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蒋建设、公司提起诉讼,其认为,公司挖走了其技术部门管理人员蒋建设,并且蒋建设将两原告研发的压缩模技术以及相应工艺泄露给公司,公司在明知蒋建设非法窃取情况下,利用两原告技术秘密自行生产导光板,并通过申请专利非法公开两原告技术秘密。故起诉公司并请求:(1)判令蒋建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商业秘密;(2)判令蒋建设、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99万元;(3)判令蒋建设、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4)判令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科技日报刊登声明其使用的压缩模技术来自于两原告;(5)判令蒋建设及公司连带共同承担所有法院诉讼费。

  2020年9月29日,两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蒋建设、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6.766万元(暂计至2019年年底),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详情请见公司2021年1月2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民辖24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前述关于提级管辖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根据以上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发明先生、潘连兴先生出具了《承诺函》,针对广州盈光科技及其子公司开平盈光诉蒋建设、南极光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做出了承诺:如果因本次案件败诉导致南极光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本人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相关事项详见公司2021年1月2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辖24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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