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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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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与部分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07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与部分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控股股东与部分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导致的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八名投资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中船重工与八名投资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8日,中船重工与八名投资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八名投资人取得中国重工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八名投资人为中船重工的一致行动人。2018年3月1日,中国重工向八名投资人定向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临2018-006)。

  2021年3月2日,公司收到八名投资人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且未续签,八名投资人与中船重工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船重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含八名投资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4,660,003,6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29%。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船重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0,860,107,5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63%;八名投资人各自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变,合计持有公司股票3,799,896,1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

  二、所涉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中船重工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公司部分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重工

  股票代码:601989

  ■

  签署日期:2021年3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中国信达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达的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达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达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如下:

  ■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中国信达属于独立法人,独立运营,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二、中国东方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东方的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东方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东方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如下:

  ■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国新资本有限公司和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国新资本有限公司持有中国东方4.40%的股权,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风投基金35.29%的股权。

  除此之外,中国东方属于独立法人,独立运营,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国风投基金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风投基金的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风投基金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如下:

  ■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国新资本有限公司和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国新资本有限公司持有中国东方4.40%的股权,国新(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风投基金35.29%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宝投资持有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35%的股权,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8.29%的股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国风投基金6.00%的股权。

  除此之外,国风投基金属于独立法人,独立运营,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四、结构调整基金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结构调整基金的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结构调整基金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结构调整基金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如下:

  ■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结构调整基金属于独立法人,独立运营,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五、中国人寿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人寿的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人寿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人寿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如下:

  ■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中国人寿属于独立法人,独立运营,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六、华宝投资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宝投资的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宝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宝投资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如下:

  ■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华宝投资持有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35%的股权,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8.29%的股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国风投基金6.00%的股权。

  除此之外,华宝投资属于独立法人,独立运营,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七、招商平安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平安的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平安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招商平安属于独立法人,独立运营,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八、国华基金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华基金的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华基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华基金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如下:

  ■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船重工持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国华基金2.84%股权。

  除此之外,国华基金属于独立法人,独立运营,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九、中船重工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船重工的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2019年10月14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同意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船重工实施联合重组。目前,联合重组工作正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中船重工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等均未在实际履职。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船重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权益的情况如下:

  ■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船重工持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国华基金2.84%股权。

  除此之外,中船重工属于独立法人,独立运营,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8名投资人与中船重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8名投资人取得中国重工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8名投资人为中船重工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且未续签,8名投资人与中船重工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17年8月28日,中船重工与8名投资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8名投资人于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取得中国重工向其定向发行的股票之日起36个月止(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成为中船重工的一致行动人,约定在一致行动期限内,投资人将除股票收益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委托给中船重工,确保在中国重工的公司决策上与中船重工保持一致。

  本次权益变动系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所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且未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船重工之一致行动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2020年11月4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增持计划尚未完成。

  除上述情况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中国重工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660,003,669股A股股票,约占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29%。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在一致行动期限内,8名投资人为中船重工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且各方未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已解除。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船重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国重工10,860,107,53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7.63%。其余8名投资人各自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变,但不再与中船重工一致行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取得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一致行动人构成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中船重工实际控制的中国重工股份比例由64.29%降至47.63%,但其仍为中国重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中国重工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船重工之一致行动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增持行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2020年11月4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39,381,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1%,对应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91,539,458.35元,增持计划尚未完成。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一致行动协议》。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中心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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