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3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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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时新设A类份额和C类份额未开始销售,自2021年3月10日(含)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C类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限。A类份额和C类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取得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持有期限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其最短持有期限的起算日与原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相同),具体规则详见《资产管理合同》。
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由原海通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而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仅办理B类份额的赎回业务,不办理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B类份额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可自2021年3月10日起(含)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根据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管理人仅办理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申购业务。
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指本集合计划对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集合计划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集合计划可不开放该工作日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集合计划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集合计划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集合计划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本集合计划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不开放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2.1前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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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针对集合计划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集合计划投资者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申购费率。
3.2.2后端收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设定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指本集合计划对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集合计划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A类份额、C类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管理人开始办理A类份额、C类份额的赎回业务。本集合计划每份A类份额和C类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该类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A类份额或C类份额,则其持有的A类份额或C类计划份额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
原海通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B类份额。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仅办理B类份额的赎回业务,不办理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B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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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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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
本集合计划对于持有期少于30天的集合计划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集合计划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赎回费用75%归入集合计划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赎回费用50%归入集合计划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但少于365天的赎回费用25%归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作为本集合计划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针对集合计划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集合计划投资者适当调低集合计划赎回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原海通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集合计划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本集合计划定投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按照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可在此办理A类份额和C类份额相关业务。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公司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418
联系人:段颖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4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fund.10jqka.com.cn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电话:010-89186958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份额净值公告/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海通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1年2月24日起正式生效,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自2021年3月10日起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B类份额自2021年3月10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仔细阅读《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海通量化价值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5、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管理人网站(www.htsamc.com)或拨打管理人的客服热线95553。
特此公告。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