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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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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2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1年2月25日以纸质文件及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其中周发展先生、易增辉先生、周成栋先生、刘漪先生、罗守生先生、周艳女士、李明发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王夕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周发展先生及公司总经理王夕众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决定聘任周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见附件。

  周璇先生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

  电话:0551-62969206

  传真:0551-62969207

  邮箱:zhouxuan@wantong-tech.net

  本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1票。

  独立董事周艳女士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周璇先生在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任职期间,一直作为南方银谷的授权代表和联络人代南方银谷科技履行与公司的沟通事宜。公司时任董事收到其于2020年5月7日发出的邮件《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南方银谷于5月13日在非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且周璇先生为会议联系人。本人注意到,由于该等事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2020年5月28日对南方银谷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27日对南方银谷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因此,本人认为周璇先生过往的工作经历不能证明其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2021年3月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

  附件: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

  周璇先生: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深圳晚报主任记者、国信证券深圳营销中心机构业务中心总经理、华林证券深圳龙翔大道营业部总经理、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0年3月通过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3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皖01民初2791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0年10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皖01民初2791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0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鉴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起诉易增辉公司增资纠纷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并于2021年3月1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初2791号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裁定情况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皖01民初2791号之一)。

  2、撤诉申请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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