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8 证券简称:葛洲坝 公告编号:2021-012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本次股东大会否决的议案为: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2021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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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陈晓华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陈立新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 董事会秘书鲁中年出席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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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议案名称:债券品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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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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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议案名称:还本付息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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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议案名称: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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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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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议案名称: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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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的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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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议案名称: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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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议案名称:担保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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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议案名称:上市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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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议案名称: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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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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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议案名称:授权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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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2021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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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融资性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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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签订202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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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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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为特别表决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同时披露每个子议案逐项表决的结果;议案2、4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陈晓华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票1,972,491,224股和100,000股,已经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中斌、龚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4日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龚诚见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2月23日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地点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过上海交易所网络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晓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4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016,943,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01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议案,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2021 年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2021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未获通过;
3.《关于公司2021年融资性担保计划的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签订202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中斌
负责人: 律师:龚诚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