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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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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7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津药业”)及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0102民初1364号、(2020)云0102民初150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0102民初1364号、(2020)云01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

  (一)(2020)云01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法院确认原告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三七科技”)与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100%产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50元。

  (二)(2020)云01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法院确认原告与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100%产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5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在本案中予以主张,法院不予处理,但因公司已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会计处理,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有关本次诉讼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及会计处理方式,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本次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十五日内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云0102民初1364号、(2020)云0102民初1505号】。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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