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2月26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3月1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1年3月1日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3、债券代码:113528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63,400.00万元
6、发行数量:634.00万张(63.40万手)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9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5%,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1.2%,第四年为1.6%,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3.0%。
10、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期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19年3月1日)。
2)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2、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3月7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年9月9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5年2月28日)止。
13、本期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24.18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23.45元/股。
14、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15、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6、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7、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8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2月26日。
2、本次除息日:2021年3月1日。
3、本次付息日:2021年3月1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2021年2月26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6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8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2018 年11 月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8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练市长城大道东1号
联系人:从丽华
联系电话:0572-3957811
传真:0572-3952188
(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保荐代表人:王道平、刘泽南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