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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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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1-013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本金:13,947.61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3,947.61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51%,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9.73%。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12,910.78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9.73%,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债权金额为10,368,260.71元,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78%,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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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内蒙古富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富淳”)因在公司与内蒙古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厦工”)合同纠纷案调解过程中,为内蒙古厦工提供不动产抵押并设立抵押权,担保债权金额为12,910.78万元(不动产权证号:包国用(2015)第300014号),就此三方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基于内蒙古富淳提供抵押物担保内蒙古厦工债务的事实,公司为实现债权,按相关法律规定于2019年7月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内蒙古富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民初6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富淳的管辖异议申请。因内蒙古富淳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出具(2019)闽民辖终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7日及2019年1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60”、“临2019-084”及“临2019-126”号公告。创程资产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内蒙古厦工(为内蒙古富淳的主债权)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其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替代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诉讼。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烟台市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金奥”)于2020年9月与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天宏”)签订买卖合同,因产品责任纠纷问题于2020年12月将烟台天宏、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工”)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焦作”)一并告至海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烟台天宏、济南厦工和厦工焦作向其赔偿损失和鉴定费1,00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2020年1月20日,济南厦工和厦工焦作收到海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0687民初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厦工机械(焦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额财产1,007,000元,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金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2、潍坊鼎盛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鼎盛”)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遂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保全裁定书文书。潍坊鼎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6388号《民事判决》,判决潍坊鼎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工股份支付尚欠款6,651,260.71元及资金占用费等。因潍坊鼎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生效的义务,公司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2日和2020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临2020-060”和“临2020-072”号公告。

  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执3096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和《执行告知书》。

  3、泉州市新辉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辉大”)于2008年向厦门市三德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三德”)采购一台厦工股份生产的挖掘机,因产品责任纠纷问题,泉州新辉大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三德和厦工股份退还已支付价款15.7万元及利息。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泉港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5民初3686《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泉州新辉大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于2020年12月9日和2020年12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20-072”和“临2020-075”号公告。

  因泉州新辉大不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1031号《传票》和《举证通知书》。

  4、陕西荣辉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荣辉”)系公司经销商,因于2019年间拖欠公司货款305,000元,被公司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协议及担保承诺,公司请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令陕西荣辉支付拖欠的货款,并判令被告李俊龙、粘淑芬、陈灿文、仲瑾对被告陕西荣辉的上述付款义务在约定的最高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2月4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395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上述案件。

  5、赤峰盛冠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赤峰盛冠”)于2020年5月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两台装载机,机器交付后,赤峰盛冠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剩余货款;后其又于2020年6月向公司购买一台装载机,亦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公司遂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令赤峰盛冠立即支付两台装载机剩余货款本金395,000元和违约金,以及一台装载机的货款本金125,000元和违约金等。

  2021年2月4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395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2021)闽0203民初395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上述案件。

  6、喀左县中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左中天建筑”)于2020年5月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先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先锋工程”)签订《买卖合同》和《旧车抵新购机首付款协议》,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剩余货款,被沈阳先锋工程诉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沈阳先锋工程请求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喀左中天建筑支付剩余货款260,000元及违约金等。

  2021年2月5日,沈阳先锋工程收到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1029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一、喀左县中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沈阳先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260,000元;二、喀左县中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沈阳先锋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13,000元;三、冀所林、李艳伟、冀洪亮、张淑杰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

  7、自然人冯志辉于2020年初与公司子公司杭州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厦工”)签订《买卖合同》,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剩余货款,被杭州厦工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厦工请求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冯志辉支付剩余货款175,000元及利息等。

  2021年2月9日,杭州厦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6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8、宁夏晟厦恒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晟厦恒辉”)于2018年2月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厦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厦工”)购买机台,因拖欠部分货款未及时支付,被西安厦工提起诉讼。西安厦工请求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宁夏晟厦恒辉支付拖欠货款968,000.00元及违约金等,并申请财产保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关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宁夏晟厦恒辉、张小华名下价值共计1,301,411.00元的不动产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临2020-075”号公告。

  2021年2月11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报发布《人民法院公告》, 依法向张小华、宁夏晟厦恒辉送达相关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该案案号为(2020)陕0116民初9804号,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9、宁夏晟厦恒辉于2018年7月向西安厦工购买一台价款为325,000.00元的装载机,未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经西安厦工多次向宁夏晟厦恒辉催讨无果,西安厦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宁夏晟厦恒辉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临2020-060”号公告。

  2021年2月19日,西安厦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71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宁夏晟厦恒辉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厦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32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740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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