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7 年12月8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截止目前,公司陆续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哈中院予以受理。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共计收到1644份哈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诉讼标的总额为20,282.42万元。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法院主导下的和解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在哈中院的主持下,公司共与346名原告在审判阶段进行调解并收到哈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公司与上述346名原告在哈中院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自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时限内向上述346名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共计2,901.96万元。
2、公司承担的案件诉讼费用共计38.39万元。
(二)法院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共收到400份哈中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哈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400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2,771.90万元,判决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48.48万元。
(三)上诉情况
针对哈中院作出的400份一审判决,公司已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作为公司二审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其中369起案件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及的诉讼标的额为4,961.93万元。
三、公司“一对一”和解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共与766名中小股东通过“一对一”调解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金2,818.05万元。
四、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第五条之相关规定,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应为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公告其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之日,即2017年12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 号)第二条之相关规定,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即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于2020年12月9日届满。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六、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对该类诉讼案件已累计计提预计负债17,000万元,后续将根据实际履行赔付义务的情况对预计负债进行冲减。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对于未完结案件,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346份;
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00份;
3、《民事上诉状》369份;
4、“一对一”《赔偿协议书》766份。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