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列示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8日;
3、公示方式: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并于同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布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情况、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薪酬的资料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具体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核心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子公司负责人,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