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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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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1-006

  债券代码:143952.SH    债券简称:G18新Y1

  债券代码:155956.SH    债券简称:G19新Y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初步统计,2021年1月,本公司及子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完成发电量1,431,029.22兆瓦时,同比增加85.02%。截至2021年1月31日,累计完成发电量1,431,029.22兆瓦时,同比增加85.02%。

  ■

  根据公司初步统计,2021年1月,本公司及子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完成售气量68,522.32万立方米,同比增加7.06%。截至2021年1月31日,累计完成售气量68,522.32万立方米,同比增加7.06%。

  ■

  本公告所载经营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可能与中期报告及╱或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仅供参考。上述经营数据并不对本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投资者应注意因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而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致: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038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4、 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要求,向公司H股股东发出并发布在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6、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及

  7、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0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于2021年2月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2、 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0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并且,公司按照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要求,向公司H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2月8日9:15-15:00。

  5、 2021年2月8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石家庄市云瑞国宾酒店五楼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A股股东的股票帐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律师清点表决情况及监票。

  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A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记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

  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与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认购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7)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未来三年(2021-2023)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0)  关于特别授权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本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与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产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5、 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与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认购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5)  关于特别授权的议案;

  (6)  关于修订本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修订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除A股类别股东大会第(1)-(5)项议案未获通过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议案均获通过。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11)项议案及第(15)项议案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不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5)、(9)-(13)项议案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除A股类别股东大会第(1)-(5)项议案未获通过外,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5)、(7)、(9)、(10)、(15)项议案及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5)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颜 羽

  经办律师:刘静  杨曜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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