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21-011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股东和奔流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董事、高管和奔流先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552,1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和奔流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情况告知书》,截至2021年2月9日,和奔流先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552,1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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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奔流先生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2016年非公开发行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减持价格区间43.73元/股至45.60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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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减持后持有股份股数中包含股东因误操作买入的2,000股。
二、其他事项说明
1、2021年2月9日,和奔流先生由于操作失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2,000股公司股票,买入价格为45.13元/股。上述交易发生后和奔流先生主动告知公司并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最近6个月内和奔流先生减持股份最高卖出价格为45.6元/股,本次买入股票2,000股交易价格为45.13元/股,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94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45.6-45.13)×2,000=940元。上述所得收益94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数上交公司。
经公司核查,该笔短线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和奔流此次误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并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误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2、除上述情况外,和奔流先生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3、和奔流先生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5、公司将进一步督促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和奔流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情况告知书》、《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21-012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3号)核准及2020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7,589,36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0.9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64,799,993.97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3,346,782.4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1,453,211.5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013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鼎路支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截止2021年2月9日,公司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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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1,453,211.54元,与专户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万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査、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旭东、孟超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査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第十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情况,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