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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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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2月10日起,在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一、增加可参与存托凭证投资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1只公募基金增加可参与存托凭证投资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并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可参与存托凭证投资的基金

  ■

  (二)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

  以银华汇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加以说明。

  1、对“前言”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内容:“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2、对“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订

  (1)明确“投资范围”中包含存托凭证,将“投资范围”修订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在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表述如下:“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表述如下:“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在“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估值方法,表述如下:“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三)托管协议中相关内容一并予以修改。

  二、增加侧袋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3只公募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增加相关释义,说明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说明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明确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并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 本次增加侧袋机制的基金

  ■

  (二)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

  以银华汇盈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加以说明。

  1、对“释义”部分的修订

  在“释义”部分增加如下两个释义: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4、对“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对“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修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第3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修订为:“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同时,增加如下条款: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对“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对“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8、对“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的修订

  增加如下条款: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托管协议中相关内容一并予以修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也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免长途话费)或010-85186558)了解相关信息。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2月24日15:00起,至2021年3月1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2月24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2月24日15:00起,至2021年3月11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受托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受托人为机构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四)纸面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五)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2月24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三)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0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事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四《关于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0日

  附件二: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3月1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关于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要点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需求,拟修改《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基金备案等条款。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完善表述

  “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表述拟修改为“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二)将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章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修改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补充了侧袋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调整了部分表述。

  三、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61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2月11日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内容不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避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三)防范基金合同修改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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