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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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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1-009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8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9月9日发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2)、《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5)、《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6),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诉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近日,长城建设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1118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诉讼请求情况

  长城建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4月25日将宏基伟业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宏基伟业支付长城建设工程欠款人民币89,432,324.00元、利息人民币4,471,616.2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2%暂计算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本息暂计人民币93,903,940.20 元,工程款的利息请求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2.依法判令长城建设在宏基伟业欠付的人民币89,432,324.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长葛市葛天大道中段北侧的长葛钻石城A区27#-31#楼高层建筑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宏基伟业承担。

  (二)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2020年1月8日,长城建设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1.依法判令宏基伟业支付长城建设工程款人民币56,215,488.8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9日请求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2.依法判令长城建设在宏基伟业欠付的人民币56,215,488.8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长葛市葛天大道中段北侧的长葛钻石城A区27#-31#楼高层建筑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5,354.06元,鉴定费人民币850,000元由被告宏基伟业承担;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宏基伟业承担。

  (三)一审判决情况

  2020年9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豫10民初58号),判决如下:

  1.宏基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城建设工程款人民币50,347,871.1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以人民币23,354,575.416元作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以人民币50,347,871.14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2.宏基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城建设鉴定费人民币850,000元;

  3.长城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河南众惠(2020)质鉴字第210号鉴定意见书指出的属于其施工范围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4.长城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宏基伟业提供长葛宏基钻石城A27#、A28#、A29#、A30#、A31#楼全部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驳回长城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宏基伟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755元,由宏基伟业承担人民币293,965元,由长城建设承担人民币88,7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275元,由宏基伟业承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宏基伟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因宏基伟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长城建设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1118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289.35元,由宏基伟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1118号)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1-010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2020年3月11日发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4),披露了控股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建设)诉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郑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近日,九冶建设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20)豫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情况

  九冶建设就与格力郑州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1.请求依法判决格力郑州支付九冶建设工程欠款人民币56,448,815.1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6,448,815.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11月20日起计至格力郑州实际履行完毕);

  2.本案诉讼费用由格力郑州承担。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0年3月9日,九冶建设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9)豫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格力郑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冶建设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808,749.9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人民币6,808,74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九冶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44元,由九冶建设承担人民币300,000元,格力郑州承担人民币24,044元;案件鉴定费人民币960,000元,由九冶建设承担人民币935,900元,格力郑州承担人民币24,1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九冶建设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九冶建设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九冶建设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20)豫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格力郑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九冶建设工程款人民币12,507,725.03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人民币12,507,725.03元—人民币900,000元垫付工人工资=人民币11,607,725.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以工程款人民币12,507,725.0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九冶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44元,由九冶建设负担人民币252,755元,格力郑州承担人民币71,289元;案件鉴定费人民币1,140,000元,由九冶建设承担人民币889,200元,格力郑州承担人民币250,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九冶建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0元,由九冶建设负担人民币234,000元,格力郑州负担人民币6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2月9日,九冶建设收到了格力郑州的关于本案的执行款人民币14,002,631.37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相关资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本次诉讼结果对当期净利润影响不大,具体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报备文件

  (2020)豫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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