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1年1月27日,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张贴《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6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异议。
截至2021年2月6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及其说明。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含控股子公司)。
5、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2月9日
证券代码:603010 股票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针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2月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核查对象中,周三昌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不属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减持行为是基于履行其减持计划的实施,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其在卖出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核查对象中,包晓敏、曹海滨、陈芳芳等52人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上述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全体核查对象未发现利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