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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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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1-014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已结诉讼(仲裁)案件及正在审理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且已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卷烟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3月,本公司、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河集团”)、红河集团会泽卷烟厂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224.42万元。2020年1月,曲靖市中院作出(2017)云03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红河集团应支付工程款3,319.29万元,执行阶段红河集团会泽卷烟厂出具对于调解尾款支付的情况说明。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款项3,303.27万元,本案结案。

  (二)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口县政府”)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771.18 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口县政府向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1,652.51万元和欠付工程款利息。目前城建集团已收回全部工程款及利息3,046.59万元,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培训有限公司、重庆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7月,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桥梁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驶人培训公司”)、(被告二)重庆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52.88万元。2019年9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23690号民事判决书:1.驾驶人培训公司支付工程款487.13万元及利息;2.驳回桥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驾驶人培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20)渝05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目前桥梁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528.62万元,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涉案金额 3,037.96万元。2020年5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9)渝仲字第2010号裁决书:新城公司支付二建公司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2,277.62万元。目前,二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2,295.09万元,本案结案。

  (五)与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房产”)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474.04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东合房产支付工程款1,552.97万元及利息。执行阶段,四建公司已收回现金本金890.50万元,通过以房抵债收回1,280.78万元,收款完毕,本案结案。

  (六)与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诉至云阳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90.12 万元。2020年3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235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1.人和公司支付涉案坡面渗透区域注浆工程70%进度款359.12万元;2.人和公司赔偿停工损失48万元;3.驳回八建其他诉讼请求。人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重庆市二中院作出(2020)渝02民终9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目前八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407.12万元,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雾都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雾都宾馆,涉案金额2,044.61万元。根据生效裁决九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1,353.91万元,本案结案。

  (八)与重庆市渝地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渝地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地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10.00万元。2020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民初5236号民事调解书:1.九建公司与渝地公司确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终止履行;2.渝地公司支付九建公司剩余工程款5,172.24万元。目前九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5,172.24万元,本案结案。

  (九)与陈德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5月,陈德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00.00万元。2020年10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结案。

  (十)与陈正荒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020年5月,陈正荒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本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96.02万元。2020年5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17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2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304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一)与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1月,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劳务”)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49.90万元。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0)川民终2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城建集团向利群劳务给付工程款1,912.4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退还保金200.00万元。目前城建集团已支付完全部案款2,423.91万元,本案结案。

  (十二)与四川国惠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年3月,四川国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置业”)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12.20万元。2018年11月,城建集团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国惠置业返还依据二审判决从城建集团执行去的案款 1,221.98 万元及支付利息。目前,城建集团已执行回转1,362.14万元,本案结案。

  (十三)与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6月,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坤劳务”)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张朝均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91.69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及前期利息1,625.26万元,以及付清工程款为止的后续利息。目前城建集团已支付2247.01万元,本案结案。

  (十四)与重庆人和尚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9月,重庆人和尚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邦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07.27万元。2019年9月,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作出(2018)渝0103民初24396号民事判决:1.城建集团支付货款952.8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城建集团支付钢材加价款;3.驳回尚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20)渝05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城建集团支付货款375.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城建集团支付货款480.20万元、加价款40.32万元,以及至付清为止的加价款;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城建集团已支付1,106.40万元,本案结案。

  (十五)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6月,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域贵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20.50万元。2020年8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3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1.城建集团向天域公司及天域贵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374.55万元并支付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求。目前城建集团已支付1,676.97万元,本案结案。

  (十六)与张建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张建尧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00万元。2019年11月,昭通市中院作出(2016)云06民初字66号民事判决书:1.爆破公司支付213.94万元及利息;2.驳回张建尧其他诉讼请求。张建尧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云南省高院作出(2020)云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爆破公司支付张建尧工程款5.60万元及利息;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结案。

  (十七)与吴庭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7月,吴庭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00.0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吴庭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山东省高院作出(2020)鲁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案。

  (十八)与昆山运鑫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4月,昆山运鑫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运鑫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第三人为江苏德洛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洛西公司”),涉案金额7,082.80万元。2018年12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民初54号民事判决:1.工业公司支付第三人德洛西公司货款3,677.64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运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执行阶段,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目前工业公司已支付3,811.42万元,本案结案。

  二、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8月,本公司因与泸州市江阳区城投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城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5,213.33万元。2019年10月,泸州市中院作出(2017)川0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1.江阳城投支付工程款2,589.91万元;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江阳城投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0)川民终3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执行中。

  (二)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家祠堂项目)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278.92万元。后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430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毕节博泰支付工程款8,359.78万元;3.天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5.毕节博泰再补偿本公司1,500.00万元;6.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执行中。

  (三)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碧阳湖2号地项目)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博泰、 中京博泰、天厦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715.76万元。后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431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毕节博泰支付工程款9,134.08万元;3.天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5.毕节博泰再补偿本公司1,500.00万元;6.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执行中。

  (四)与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精装修工程)

  2020年6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置业”)诉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35.12万元。2020年9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法院作出(2020)黔0403民初1718号民事调解书:1.双方确认总工程结算款为2,026.47万元,已支付1,334.09万元,尚欠工程款692.38万元,贵安置业自愿支付利息为55.00万元。2.贵安置业分四期分别支付194.20万元、194.20万元、202.65万元及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3.如出现任何一期逾期行为,本公司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并计算利息直至支付完毕为止。4.诉讼费贵安置业承担;5.保全费、保险费由本公司自愿承担。目前,本公司已收到案款388.41万元,剩余款项尚在履行中。

  (五)与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置业”)诉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00.88万元。8月泰合置业提起反诉,涉案金额1,996.00万元。2019年12月,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1.泰合置业支付工程款144.3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驳回二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泰合置业全部反诉请求。二建公司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南充市中院作出(2020)川13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泰合置业支付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37.79万元;4.驳回二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待执行。

  (六)与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置业”)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00.00万元。2018年11月,二建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支付工程款暂计4,43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变更后的涉案金额为4,430.02万元。2019年12月,商丘市中院作出(2018)豫14民初309号民事判决:1.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签订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成功置业支付工程款2,322.3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建材损失20.7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二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河南省高院作出(2020)豫民终153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3.成功置业支付工程款1,952.3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二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4.成功置业支付建材损失20.72万元及停工损失186.97万元;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待执行。

  (七)与重庆迈崴机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迈崴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崴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75.59万元。2020年3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1.迈崴公司支付四建公司工程款3,270.99万元;2.迈崴公司支付利息;3.四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迈崴公司的反诉请求。迈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1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20)渝民终547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迈崴公司以3,270.9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从2018年6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4.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待执行。

  (八)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蓥晟公司”),涉案金额1,186.34万元。2020年7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20)渝重仲字第1号裁决书:1.蓥晟公司支付工程款1,253.88万元;2.蓥晟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四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蓥晟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万元、担保费1.20万元、保全费0.50万元;5.驳回四建其他请求;6.驳回蓥晟公司全部仲裁反请求。2020年9月,四建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执行中。

  (九)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73.63万。2018年12月,重庆市北碚区法院作出(2018)渝0109民初12223号民事调解书:中安公司尚欠工程款1643.63万元,其中1,412万元采取以房抵款的方式,余款用现金支付。2020年10月,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目前四建公司已收到案款300.00万元,剩余款项尚在执行中。

  (十)与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天江坤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江坤宸”)、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联隆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49.39万元。2020年8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0)渝01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1.天江坤宸分两期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570.00万元和2,008.68万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万元。2.分两期分别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3.43万元和217.91万元。3.支付停工损失。4.支付律师费20.00万元、保全保险费4.50万元。5.若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义务,住建公司有权要求立即履行;6.剩余三被告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执行中。

  (十一)与唐德高、陆光明承包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唐德高、陆光明,涉案金额1,088.78万元。2020年6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8)渝仲字第2351号裁决书:1.唐德高、陆光明支付工程款247.50万元及逾期利息;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目前,本案待执行。

  (十二)与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1月,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九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和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涉案金额5,194.09万元。2020年12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7)渝仲字第2821号裁决书:1.交建集团向川九公司支付工程款1,508.31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交建集团支付增加进场施工主便道工程款547.47万元;3.交建集团支付增加梁场工程款105.13万元;4.交建集团支付律师费10万元、财保保险费4.80万元及保全费0.50万元;5.交建集团支付鉴定费10万元;6.驳回川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待履行。

  (十三)与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4月,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岐劳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499.08万元。2020年1月,济南市中院作出(2019)鲁0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1.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2,741.45万元;2.交建集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山东省高院作出(2020)鲁民终28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待履行。

  (十四)与周开均、兰维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7月,周开均、兰维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公司、交建集团、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615.12 万元。诉讼期间,市政交通公司提起反诉,反诉金额1,057.60万元。2020年3月,遂宁市中院作出(2018)川09民初67号民事判决:1.市政交通公司支付工程款3,783.63万元及利息;2.市政交通公司返还综合保证金737.14万元及利息;3.驳回周开均、兰维江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市政交通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市政交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四川省高院作出(2020)川民终433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3.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市政交通公司向周开均、兰维江支付下欠的工程款3,340.03万元及利息”;4.市政交通公司支付阻工损失190.39万元;5.驳回周开均、兰维江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执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鄂州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湖北省鄂州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鄂州中心医院”)诉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04.16万元。本案二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鄂州中心医院(1)支付工程款和设计款3,976.57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27.59万元;(3)确认本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1年9月6日,本公司就鄂州中心医院(门急诊、住院部)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改扩建项目)与鄂州中心医院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0月7日,双方又就“鄂州市中心医院改扩建项目(门急诊、住院部)装修工程”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2018年12月7日,前述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2019年1月29日,经鄂州市投资审计局委托的造价单位审核,前述工程结算金额21,917.68万元。除此之外,改扩建项目的室内装饰及外立面幕墙设计由被告委托湖北羿天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但设计款88万元系由本公司垫付。截至目前,鄂州中心医院仅支付18,029.11万元,尚欠工程款和设计款3,976.57万元,鄂州中心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对本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0年11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7民初16号民事判决:1.鄂州中心医院支付工程款617.80万元,支付利息41.60万元;2.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二审审理中。

  (二)与绵阳市广播电视台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绵阳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绵阳广电”)诉至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涉案金额3,298.69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绵阳广电(1)立即向住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49.11万元;(2)支付以2,349.11万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542.02万元;(3)支付未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407.56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

  2010年8月,住建公司与绵阳广电就绵阳市广播电视台业务用房及配套用房灾后重建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按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审计局出具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为15,210.66万元,绵阳广电支付了12,861.55万元,尚欠2,349.11万元,住建公司多次催收后,绵阳广电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故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重庆金良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将重庆金良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良行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917.31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双方于2011年11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关于发生逾期付款情况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2月28日解除;(2)金良行公司支付租金3,861.81万元以及设备进出场费55.50万元;(3)金良行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4)立即返还工业公司交付的设备共计25台;(5)支付塔机使用费;(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由金良行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

  2011年11月,工业公司与金良行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金良行公司向工业公司购买升立塔机30台,总金额为1,535.00万元。同日,双方达成《关于发生逾期付款情况的补充协议》,约定累计欠付两个月的金额时,双方同意将买卖行为变更为租赁行为,租赁期自安装交付之日起按日历天数计算,进出场费由承租人承担,累计欠款达三个月的金额时,出租人可以直接撤走设备。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实际发货25台,金额为1,275万元。目前,金良行公司仅支付租金71.62万元,工业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未支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翔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31.57万元。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银翔公司(1)立即支付工程款4,131.57万元;(2)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银翔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

  2018年8月,市政一公司与银翔公司就“银翔城郎琴湾B组团项目”签订了《银翔城郎琴湾B组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市政一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银翔公司投资建设的银翔湾B组团项目,合同暂定价11,000.00万元。现该项目已完工工程部门进度款合计5,131.58万元,截止目前银翔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00.00万元,尚欠工程款4,131.57万元,故市政一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0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1.银翔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4131.57万元分三期进行支付;2.银翔公司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3.如银翔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按时足额支付,则市政一公司有权对全部欠款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并申请执行。目前,本案已申请强制执行。

  (五)与肖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肖洪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涉案金额3,733.81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城建集团(1)支付工程款2,833.55万元及利息810.26万元;(2)支付律师服务费70.01万元及风险律师服务费;(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由城建集团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城建集团与贵州永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就贵州商贸物流港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2月,城建集团与重庆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越劳务”)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肖洪称其以畅越劳务的名义承揽部分工程,要求城建集团支付其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约3,643.81万元,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肖洪的主张是基于畅越劳务与城建集团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争议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管辖,故肖洪的诉讼请求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现肖洪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六)与袁和平、袁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袁和平、袁文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163.5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八建公司(1)立即退还履约保证金3,163.5万元;2.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3.支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损失;4.诉讼费由八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袁和平、袁文斌诉称八建公司于2009年11月收取二人交纳的保证金3,163.5万元,并出具企业收据一份。现二人认为八建公司将该笔保证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故将八建公司诉至法院。

  (七)与吴诗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吴诗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一公司、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汽车”)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47.28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吴诗全为项目实际施工人;(2)判令市政一公司支付工程款4,847.28万元及利息;(3)判令比速汽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4)诉讼费及保全担保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比速汽车和市政一公司就比速汽车南充制造基地项目签订《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吴诗全诉称合同签订后,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完成了《工程承包合同》项下部分工程,截止目前市政一公司支付进度款1,594.31万元,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将市政一公司及比速汽车诉至法院。

  (八)与重庆金河天街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河天街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天街”)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390.72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金河天街(1)立即支付工程款6,559.97万元;(2)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暂计796.75万元;(3)四建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支付保全保险费和律师服务费损失34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四建公司与金河天街就重庆金河天街·中国西部黄金珠宝国际交易结算中心3、4、5号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又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了《中国西部黄金珠宝国际交易结算中心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合同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确认3、4、5号楼已完成施工部分的结算金额为2.98亿元,金河天街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但是,《终止协议》签订至今,金河天街仅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剩余款项经四建公司多次催收,金河天街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四建公司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增加2020年利润总额62.34万元(未经审计确认),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案件后续进展。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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