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1亿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国泰君安证券君得利二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无固定期限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资本增值。
(二)资金来源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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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财务部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国泰君安证券君得利二号货币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收益类型:浮动收益
(3)签约公司: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2月8日
(5)投资额度:10,000万元
(6)支付方式:从证券账户扣除
(7)预期年化收益率:不适用
(8)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9)年管理费费率:0.05%
(10)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2021年2月9日
(11)违约责任: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不可抗力的发生;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业务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免责。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在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年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一级市场申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三)风险控制分析
为控制风险和资金的安全,公司将严格按照内控管理的要求明确投资理财的原则、范围、权限和审批流程;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存续期的理财产品,建立台账和跟踪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公司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对产品的收益类型、流动性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认为本次交易风险较低。公司本次运用暂时闲置自有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及预计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理财受托方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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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托方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受托方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77.01亿元,净资产51.13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0.58亿元,净利润7.35亿元(已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4.21亿元,净资产5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4.01亿元,净利润4.87亿元(未经审计)。
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理财受托方并非为本次交易专设。
(三)公司董事会尽职调查情况
公司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及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和评估,认为上述理财风险较低。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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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投资,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同时能够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72,571万元,本次委托理财支付的金额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3.78%,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按准则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产品为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收益情况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可能具有一定波动性。理财产品发行人提示了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
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流动资金委托理财,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一年以内。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上述委托理财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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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