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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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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2021-027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东北侧环岛西路天湾园公建1号楼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阎鹏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李嵘先生、周岚女士、张坤宇先生、独立董事吴邲光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赵晨翔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代行人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间接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为满律师、王浩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28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2,114,343.3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市政”)因企业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因松江市政尚欠3990万元本金未予偿还,故原告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因松江市政系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主张在松江集团不能证明被告松江市政的公司财产与其财产独立时,松江集团应当对松江市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松江市政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9,9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松江市政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12,214,343.33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此后每日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清偿之日止);

  以上两项暂总计¥52,114,343.33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壹万肆仟叁佰肆拾叁元叁角叁分);

  3、判令被告松江集团就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津03民初317号《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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