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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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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续上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利润表单位: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18年1月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临沂至诚钙业有限公司,公司将至诚钙业2018年度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至诚钙业于2019年1月3日工商注销,不再纳入合并范围。除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合并范围无其他变化。

  (三)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四)公司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1.资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318,060.52万元、377,719.03万元、408,102.33万元和482,073.04万元,资产规模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15%、18.38%、21.99%和27.24%,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1.85%、81.62%、78.01%和72.76%。公司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高。公司属于玻纤制造企业及热电生产企业,行业特点决定了公司资产结构以生产设备、厂房等非流动资产为主。公司资产结构特点与公司业务特点一致。总体来看,公司资产结构保持稳定。

  2.负债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负债构成及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213,813.84万元、256,590.45万元、272,345.55万元和311,936.11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2.32%、58.18%、66.70%和66.94%,总体保持稳定。公司流动负债主要是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非流动负债为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

  3.偿债及营运能力分析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偿债及营运能力分析如下:

  (1)资产负债率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是公司近几年项目建设较多,厂房、设备等资产投入金额较大。公司为满足投资需求,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债权融资补充公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使得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增加公司长期债务占总负债的比重,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有助于公司未来保持稳定、可持续发展。

  (2)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33、0.47、0.49和0.63,速动比率分别为0.27、0.40、0.42和0.56,整体来看,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主要原因是:一、玻璃纤维行业及热电行业生产经营所需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较多,公司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长期资产购置,流动资产占比较低;二、公司较多依赖银行贷款、黄金租赁等方式融资,流动负债金额较高;三、公司报告期内投资建设玻璃纤维纱产线、热电联产改扩建工程等,采购工程设备、建设厂房设施等形成较大的应付账款。

  (3)主要资产周转指标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9.12、19.85、17.15和16.19(年化),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总体保持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9.93、12.99、11.63和9.26(年化),总体而言较高,主要系公司库存管理较为严格。公司主要根据在手订单情况安排采购和生产,并在产品生产完成后即进行销售。

  (五)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相对稳定,略有增长。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2,142.32万元、16,881.90万元、14,628.20万元和9,227.94万元,整体保持稳定。

  四、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遵循“同股同利”的原则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第3项规定处理。

  4.公司在发生如发行股票或重组等重大事项时作出在该事项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等公开承诺的,在该事项完成前,公司可暂不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6.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7.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情况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0.公司向个人分配股利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1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1/2以上独立董事、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上市前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未实施利润分配。

  2021年2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股本总数50,000.00万股为基数,以现金股利方式向全体股东派发红利7,500.00万元,占2020年9月30日归属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7.07%。

  此外,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阶段已经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应期间覆盖2019-2021年,具体请参见公司2020年8月20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的声明

  关于除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外未来十二个月内其他再融资计划,公司作出如下声明:“自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再融资计划。”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

  证券代码:605006   证券简称:山东玻纤   公告编号:2021-007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以下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公司对2020年度及2021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测算基于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1年6月底完成,且所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于2021年12月全部完成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00亿元(含),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628.20万元和12,011.33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假设与2019年一致。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0年基础上按照0%、2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9.35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日2021年2月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2021年2月8日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转股数量上限为64,171,122股;

  (7)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500.00万元,假设该方案于2021年3月末前实施完毕。除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外,不考虑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8)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和2021年的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和2021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2.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3.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未来,募集资金的充分运用和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升。同时,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专注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同时在沂水县范围内提供热电产品。公司采用池窑法生产玻璃纤维,依托于持续的研发创新和不断改进的生产技术,已经形成了玻纤纱和玻纤制品两大类产品,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为无碱纱,属于高性能玻纤产品。公司的产品应用领域较广,主要包括建筑材料、交通运输、电子电器、环保风电等领域。全资子公司沂水热电提供的产品包括电力、蒸汽和供暖。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发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产能,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和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影响力,为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在研发方面,公司核心团队专注于玻璃纤维行业多年,拥有一支创新意识较强的研发团队,各产品领域的研发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拥有深厚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研发经验,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类产品研发任务。在生产方面,公司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贯彻于起始物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成品放行等全过程,生产人员经过业务培训,重要岗位的生产人员既具备专业知识又能解决实际技术问题还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在营销方面,通过十余年的实践,公司建立了一支营销能力强、专业水平高、营销经验丰富、特别有战斗力的营销推广队伍,能够根据公司产品优势,结合各地市场特点,形成有效的市场推广和开拓策略。

  2.技术储备

  公司是是一家重视技术工艺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深耕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领域,不断通过新老产品的升级研发实现持续发展,拥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储备。

  公司通过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引进人才、加大创新投入等措施,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创新机制,掌握玻纤和玻纤制品的生产工艺及核心技术。公司始终坚持“质量致尚,精益求精”的经营理念,坚持“产品差异化、技术高端化、资本多元化、运营国际化”的发展战略,致力于将公司打造为一流的玻纤企业。

  3.市场储备

  目前国内玻纤行业集中度较高,寡头垄断格局初步形成。而玻纤行业因其技术专业化和规模生产的特点,导致进入门槛较高,再加上国家政策对进入条件的限制以及下游复合材料行业对玻纤品牌的重视,使以公司为代表的大型玻纤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愈发明显。较高的行业壁垒使新兴企业进入市场困难重重,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领域投资不断加大,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拉动了玻纤行业的旺盛需求。在汽车轻量化发展趋势下,国内热塑性复合材料市场需求提升空间仍然较大。根据中国复合材料信息网,当前我国整车配件上复合材料应用比例仅占8%-12%左右,而国外应用比例达到20%-30%,未来10年随着国内汽车轻量化步伐的加快,车用玻纤复合材料需求也将迎来快速增长期。未来2-3年玻纤行业依旧处于景气度高点,行业依然处于稳定的增长阶段。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为本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储备了良好的条件。

  五、公司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一)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优化经营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将积极推动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以自有资金开始项目前期建设,以缩短募集资金到位与项目正式投产的时间间隔;细心筹划、组织,争取使募投项目能早日投产;公司将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产品质量,通过积极的市场开拓措施使募投项目尽快发挥经济效益,回报投资者。

  (三)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董事会决议,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的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临矿集团现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5006        证券简称:山东玻纤        公告编号:2020-008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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