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投瑞银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2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人在15:00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申购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规则、流程、数额限制等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销售机构可办理的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21年2月1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于2021年2月18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已推出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部分同时含定投),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