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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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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B     公告编号:2021-06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8日收到公司曹剑先生递交的辞去董事会秘书的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安排,曹剑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曹剑先生的辞职报告在递交公司董事会后生效,曹剑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及其他在子公司的职务。截止本公告日,曹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50,000股(所持股份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待回购注销)。

  曹剑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曹剑先生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刘海波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董事会秘书。

  刘海波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皇庭中心)28楼

  联系电话:0755-82706178

  传真号码:0755-82566573

  电子邮箱:Sz_liuhaibo@163.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B     公告编号:2021-05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皇庭V酒店27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陈小海先生。

  本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其中1位股东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及B股,分开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3,927,07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548%。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1,450,761股,占本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968%。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476,309股,占本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3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其中1位股东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及B股,分开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3,927,07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548%。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1,450,761股,占本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968%。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476,309股,占本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本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一为普通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扬、黄楚玲;

  3、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2、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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