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1-10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发出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2月8日形成表决结果,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李宏娅女士因工作调整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拟增补汪俊先生为公司董事,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增补董事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同意: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1票
何勤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人,回避表决。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共同持续发展,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拟对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106.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9%,该等股票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授予价格为13.89元/股。本议案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同意: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1票
何勤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人,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达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目的,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制定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配套的考核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1票
何勤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人,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相关事宜;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⑤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⑥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等相关工作,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⑨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公司将于2021年3月8日下午14:00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健民集团总部办公大楼2楼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李曙衢先生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1-11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发出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2月8日形成表决结果,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制定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监事会对董事会制定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审查,认为该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本议案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2月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辞职情况
李宏娅女士因工作调整,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李宏娅女士的《辞职报告》至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二、增补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提名委员会意见,拟增补汪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汪俊先生简历如下:
汪俊,男,1976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药师职称。曾任湖北华立正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昆药集团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汪俊先生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详见本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增补汪俊先生为公司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增补汪俊先生为公司董事事宜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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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1-13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6.2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339.86万股的0.69%。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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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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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大鹏药业指公司参股的武汉健民大鹏药业有限公司
3、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6名。公司董事会现任董事8名分别是董事长何勤、独立董事杨世林、独立董事果德安、独立董事李曙衢、董事裴蓉、董事汪思洋、董事杨庆军、董事许良。
原董事李宏娅女士因工作变动已辞职,董事会拟决定增补汪俊先生为公司董事,并提交将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杜明德、监事肖琪经、监事胡剑、职工监事孙玉明、职工监事陈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7名成员组成,分别是总裁汪俊、副总裁布忠江、副总裁黄志军、副总裁裴学军、副总裁高凯、财务总监程朝阳、董事会秘书周捷。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制定《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最终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
2、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3、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的长效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于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2020年7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4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0年7月6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1月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将本次股份回购的价格由不超过24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5元/股,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0年2月8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062,401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9%,成交的最高价为30.20元/股、最低价为20.40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81,028.26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将使用1,062,401股,占已回购股份总额的100%。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6.2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339.86万股的0.69%。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管理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派情况
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其各做获授权益数量及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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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式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8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每股13.8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本激励计划公告前一日交易均价25.081元/股的50%为12.54元/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28.984元/股的50%为14.49元/股、60个交易日均价28.296元/股的50%为14.15元/股、120个交易日均价27.767元/股的50%为13.88元/股)。
为进一步调动核心管理团队积极性、责任感、使命感、保持公司人才竞争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和激励对象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资本市场情况,本激励计划按照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及前1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的50%确定授予价格。该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完成本次全部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以上不得授予的日期不计算在60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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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半年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激励对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在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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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考核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武汉健民大鹏药业有限公司带来的投资收益后的部分;
②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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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锁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二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鼓励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专注于主业发展,提高净利润中非联营企业收益占比,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所设定的考核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联营企业武汉健民大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药业)投资收益后的部分。大鹏药业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持有其33.54%股份,系该公司二股东。大鹏药业投资收益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为 36.59%、54.98%、57.44%,因此公司设定的本激励计划中的考核净利润指标更能反映公司内生业务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将以2020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2022年、2023年考核净利润较2020年分别增长不低于20%、44%、72.8%。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对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责。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值为授予日收盘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62401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180.11万元(按照2月8日收盘价测算),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1年3月授予,则2021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相关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相关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或股东大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3.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合法资金。
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 公司若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等情形,原则上所有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3.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 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 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得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继续保留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 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5.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其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 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其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相应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应当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对激励对象截止该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本激励计划中相关约定确定。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注销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项。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5、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
6、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1-14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健民集团”)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李曙衢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独立董事李曙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的表决意见为同意。李曙衢先生简历如下:
李曙衢,男,出生于1971年9月,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会计师职称,曾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郑州)分所管委会主任、税法与上市部主任,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兼任河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河南省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律师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与税收专业委员会主任。
独立董事李曙衢先生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3月8日14:00开始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 3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 15:00。
(二)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2楼会议室。
(三)会议议案
■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1年3月2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
收件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430052
联系电话:027-84523350
公司传真:027-8452335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 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 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李曙衢
2021年2月8日
附件: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李曙衢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5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3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2021年2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3月8日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李曙衢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有关征集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与本通知同时披露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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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题资料详见公司2021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2、3、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为本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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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个人股东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股东帐户;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需持股东帐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和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理人需持股东帐户、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到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2、股东也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邮戳或我公司收到传真日期为准。
3、登记时间:2021年3月8日前
4、登记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邮编:430052
6、联系电话:027-84523350 传真:027-84523350
7、联系人:周捷 曹洪
六、 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半小时前至会议地点验证入场,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9日
附件: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3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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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