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07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0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互相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1.7亿元,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2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支行申请授信1,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该笔授信由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开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河南农开担保的要求,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与河南农开担保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为郑州达喀尔上述授信向河南农开担保提供反担保。

  持有郑州达喀尔9.3023%股权的股东、郑州达喀尔董事长兼总经理樊伟为郑州达喀尔上述授信向河南农开担保提供反担保;持有郑州达喀尔74.4186%股权的股东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郑州达喀尔股份为公司委托其代持,故未对上述授信提供反担保;持有郑州达喀尔6.9767%股权的股东河南高创致云智慧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因其持有的股权比例较小且未参与郑州达喀尔的经营活动,因此未为上述授信提供反担保。

  三、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753951198

  3、注册资本:50,000万元

  4、住所: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招银大厦12层

  5、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6、法定代表人:李冰

  7、成立日期:2008年6月5日

  8、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为准)

  9、股权结构:

  ■

  10、河南农开担保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债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3245293J

  3、注册资本:18,275万元

  4、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2号楼7楼705号

  5、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樊伟

  7、成立日期:2006年9月21日

  8、经营范围:汽车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二手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销售: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机电设备、机械设备、车辆电子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信息咨询;代驾服务;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服务;汽车技术咨询;汽车销售。

  9、股权结构

  ■

  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以上2019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11、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郑州达喀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一)在自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2月1日的期间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支行为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授信业务,乙方为上述授信业务与授信银行签署了相关保证合同。上述授信业务本金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为限。

  为减少乙方的担保风险,甲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反担保。

  (二)反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债权,系乙方按照与授信银行签署的相关《保证合同》约定所应当代偿的金额、其与借款人之间产生的其它费用及行使追索权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其范围包括:

  1、乙方因履行代偿义务而向授信银行偿付的所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向授信银行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该款项有关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乙方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至得到全部清偿之日止,就向授信银行垫付的所有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的利息;

  3、乙方自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至得到全部清偿之日止,就向授信银行代偿的所有金额按每日1%。计收的违约金;

  4、乙方向借款人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

  (三)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自乙方向授信银行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方式

  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反担保。

  (五)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构成违约,须向乙方支付担保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须继续履行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172,200.24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47,158.24万元,包括:

  1、为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郑州达喀尔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为741.03万元,该事项发生于2013年11月15日,担保期60个月。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郑州达喀尔90%股权,因公司控股郑州达喀尔在其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其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持有郑州达喀尔9.3023%股权,同时委托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持有郑州达喀尔74.4186%股权,因此公司实际持有郑州达喀尔83.7209%股权,公司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的83.7209%,即620.40万元。

  2、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宜城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46,537.84万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137,133.60万元。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河南农开担保签署的《保证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08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0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互相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1.7亿元,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6月2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动力宝”)因经营需要,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1,784万元,在授信额度内,厦门银行放款本金最高限额为5,892万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和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洁电力”)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余额不得超过5,892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68307194XR

  3、注册资本:60,000万元

  4、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金都工业园区金都大道5号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法定代表人:周锡方

  7、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5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福建动力宝100%股权

  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以上2019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11、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福建动力宝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福建动力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拥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福建动力宝向厦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11,784万元,在授信额度内,厦门银行放款本金最高限额为5,892万元,公司、福建猛狮和深圳清洁电力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厦门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合同的主要条款相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范围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2、即使发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时间,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

  3、 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等,或由于汇率变动使得实际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发生变化的,如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加,增加部分亦属于保证人保证范围。

  (二)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即主债权本金余额不得超过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捌佰玖拾贰万元整。

  (三)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就全部被担保债务对债权人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172,200.24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47,158.24万元,包括:

  1、为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郑州达喀尔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为741.03万元,该事项发生于2013年11月15日,担保期60个月。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郑州达喀尔90%股权,因公司控股郑州达喀尔在其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其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持有郑州达喀尔9.3023%股权,同时委托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持有郑州达喀尔74.4186%股权,因此公司实际持有郑州达喀尔83.7209%股权,公司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的83.7209%,即620.40万元。

  2、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宜城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46,537.84万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137,133.60万元。

  六、备查文件

  公司、福建猛狮、深圳清洁电力分别与厦门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