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0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及部分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0)豫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20-069号公告。

  2020年12月11日,法院分别作出(2020)豫01破申122号、(2020)豫01破申123号、(2020)豫01破申124号、(2020)豫01破申146号、(2020)豫01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炭素”)、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高晶”)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20-070号公告。

  中孚实业重整案、中孚电力重整案、中孚铝业重整案、中孚炭素重整案、林丰铝电重整案、安阳高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法院主持,于2021年2月7日上午9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法院宣读受理裁定书;(2)法院宣读成立清算组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3)法院宣读债权人会议职责;(4)管理人做阶段性执行职务工作报告;(5)审计机构做阶段性工作报告;(6)评估机构做阶段性工作报告;(7)管理人做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报告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8)管理人做财产状况调查工作报告;(9)债务人、管理人、审计人员、评估人员接受债权人咨询。

  二、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说明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自2020年12月11日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正式启动公司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截至2021年2月7日,已有56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约人民币166.70亿元。

  审计、评估工作正有序进行,管理人将继续做好审计、评估机构的推进工作,督促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相关工作成果。

  国家法律规定重整时间为6个月,到期后可延长3个月,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的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力争提早完成。目前,管理人、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正密切沟通协商,积极推进公司重整进程。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进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债权人、中小股东和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

  三、风险提示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 13.4.1条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4条第(六)项的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将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