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并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
3、公示方式:公司OA系统;
4、反馈方式:已设立反馈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