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2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接A31版)

  ■

  ■

  (二)本次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37,626户,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91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51.6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504,498,200.00元,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04,498,2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2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2号)。

  六、发行费用概算(不含税):本次发行费用总计约为12,972.67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10,389.98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1,452.74万元、律师费用650.0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7.55万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2.41万元(上述发行费用各单项数据加总数与合计数存在尾差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4.45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374,771,476.94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8.81元/股(以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九、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2.25元(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909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的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天健审﹝2020﹞10049号《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98,830.1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4.0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390.0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1,930.8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85%。

  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风险因素”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及2020年度的业绩预告信息”。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32,033万元至152,656万元,同比变动-12.61%至1.0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167万元至31,671万元,同比增长7.98%至17.2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697万元至30,592万元,同比增长5.83%至16.89%。上述预计公司是综合考虑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不会持续恶化且有所好转的前提下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与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可以根据资金使用、闲置情况办理定期存款。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亚峰、刘潇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甲方的授权委托书。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雷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9层1903、190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传 真:010-6653 8566

  保荐代表人:宋亚峰、刘潇潇

  项目协办人:常逴

  联系人:宋亚峰、刘潇潇、常逴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2月8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