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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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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29版)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45,672.6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8,290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7,50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459,019股,占本次发行数量14.05%。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073,981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9,073,15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829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967,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959,11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7,88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714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408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0]3806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或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将另行披露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

  二、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经初步测算,公司2020全年盈利状况业绩预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2020年财务数据仅为公司初步测算,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公司结合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对未来市场形势的判断,初步预计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9.5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41.8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56.96%。

  上述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系发行人根据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曾军、周威

  联系人:曾军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曾军、周威

  曾军,四方光电保荐代表人,男,海通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美瑞新材IPO项目、天永智能IPO项目、中化岩土IPO项目、中原特钢IPO项目、合肥百货再融资项目、庞大集团再融资项目、中化岩土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烟台冰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化岩土再融资项目,曾担任中原特钢再融资项目协办人、中化岩土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办人、烟台冰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办人、中化岩土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天永智能IPO项目保荐代表人、美瑞新材IPO项目保荐代表人。

  周威,四方光电保荐代表人,男,海通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欣龙无纺IPO、民生银行IPO、申达股份配股、民生银行可转债、交通银行IPO、华泰证券IPO、益民百货配股、交通银行配股、民生银行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曾担任民生银行2013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大通燃气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太阳纸业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民生银行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函》,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佑辉科技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股东智感科技、丝清源科技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公司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聚优、武汉盖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合伙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股东喻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熊友辉、董宇、刘志强、肖进华、石平静、董鹏举、王凤茹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智感科技、丝清源科技、武汉聚优、武汉盖森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函》所承诺的限售期届满之日,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若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公司监事邬丽娅、童琳、何涛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智感科技、丝清源科技、武汉聚优、武汉盖森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函》所承诺的限售期届满之日,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若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监事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公司除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吴俊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所持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范崇东、南京沃土及镇江沃土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并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人/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的情况时,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回购股票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发行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发行人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发行人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发行人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发行人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发行人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发行人获得的发行人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发行人获得的发行人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佑辉科技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先生、董宇女士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承诺将通过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及权益保护等综合措施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承诺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同时,发行人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完善发行人治理,强化内部控制

  发行人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架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且有效。发行人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发行人经营和管控风险。

  随着未来规模扩张以及业务的增长,发行人将不断深化内部治理完善,不断健全和优化内部控制,为发行人经营决策提供制度保障。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发行人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发行人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发行人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在上市后适用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发行人已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及《分红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

  发行人将严格实施相关利润分配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努力提高所有股东的即期回报。”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安排,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公司分红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以最近三年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未来分红回报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70%;

  3、公司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4、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5、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三)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由董事会根据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公司未来分红回报的决策和实施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因出现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按规定进行现金股利分配时,董事会应就其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60日内,董事会必须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变更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周期,根据《公司章程》修订《分红回报规划》。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佑辉科技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先生、董宇女士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报会计师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5、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四方光电及其他中小股东或第三人的利益,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之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四方光电,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四方光电;

  3、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他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4、若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可能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人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将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四方光电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四方光电及其他中小股东或第三人的利益,控股股东就避免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之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四方光电,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四方光电;

  3、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他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4、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可能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公司将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对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四方光电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避免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作为发行人持股5%股东期间,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5%以上股东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九、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承担所有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出具承诺:如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因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付责任。

  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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