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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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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和股东顺合公路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股东广东科创、粤科路赢和粤科鑫泰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强化控股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中各自承担的义务出具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后,在公司及股东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股东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控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2、由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增持公司股票。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与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如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回购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则控股股东应在10个交易日内将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且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不低于2,000万元的总金额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增持后公司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在公司回购或控股股东增持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稳定股价的措施自动终止。如果稳定股价的措施终止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商议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三、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触及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如确定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确定该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顺控集团应将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增持资金、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

  四、约束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发行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如果以发行人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在回购方案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及顺控集团委派的董事将确保投赞成票。

  2、如果以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且顺控集团已书面通知发行人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公告,如顺控集团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发行人有权将与顺控集团履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顺控集团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如发行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董事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社会公众股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并严格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如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并确定公司回购股份作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将出具该等承诺作为公司未来聘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

  三、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顺控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系本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保持控股/控制地位。

  二、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法定及约定的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3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顺合公路承诺

  公司股东顺合公路已就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出具《关于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法定及约定的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3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已就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下简称“需回购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需回购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需回购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2)若需回购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需回购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需回购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4、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顺控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顺控集团已就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于上述情形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照历次转让的加权平均价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第2点所述之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原限售股份购回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且认定本人需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本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A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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