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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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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九、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考虑到本公司目前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在上述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5、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进行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考虑到本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以及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在上述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预计上市时间等因素,公司在上市后三年仍将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上述期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十、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和王旭斌夫妇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承诺

  “1、本公司目前除持有李子园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李子园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李子园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持有李子园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给李子园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和王旭斌夫妇承诺

  “1、本人目前除持有李子园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李子园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李子园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李子园或担任李子园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李子园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目前除持有李子园股份外(如有),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李子园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李子园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李子园股份或担任李子园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李子园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王旭斌夫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00%以上的股东千祥投资、茅台建信投资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及持股5.00%以上的股东千祥投资、茅台建信投资承诺如下:

  “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企业不会实施影响李子园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李子园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李子园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李子园《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李子园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李子园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李子园的经营决策来损害李子园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实际控制人李国平、王旭斌夫妇承诺

  “1、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不会实施影响李子园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李子园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将尽量避免与李子园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李子园《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李子园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李子园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李子园的经营决策来损害李子园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二、本人不会实施影响李子园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李子园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与李子园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李子园《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李子园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李子园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李子园的经营决策来损害李子园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规避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水滴泉投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李国平、王旭斌夫妇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各项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控制以下列方式使用发行人的资金: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发行人提供委托贷款;

  (3)接受发行人的委托进行投资活动;

  (4)接受发行人开具的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接受发行人代为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4、若发行人因本次发行前与关联方直接的资金占用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本企业承担。”

  (四)关于履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国平、王旭斌作出承诺:若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承诺函签署日(2019年5月7日)前未能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等规定而被追缴相关费用或被处罚,相应损失由本人/本公司承担责任。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具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39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51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2月8日

  3、股票简称: 李子园

  4、股票代码: 605337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54,800,000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8,7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38,700,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1年2月8日起上市交易。

  9、本次发行主承销包销119,343股,为网上网下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其中,网上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119,015股,网下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328股。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对外发行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第一大股东水滴泉投资持有公司4,962.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2.05%,为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

  目前,水滴泉投资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未有其他对外投资。

  (二)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平、王旭斌夫妇。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国平、王旭斌夫妇直接持有公司4,171.08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6.94%,并通过持有水滴泉投资100%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2.05%的股份,通过持有誉诚瑞投资57.51%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1.08%的股份,共计持有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60.07%的股份。公司自1994年设立至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李国平先生,中国国籍,拥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1963年5月出生,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王旭斌女士,中国国籍,拥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1969年11月出生,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1,610万股。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3,8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46,447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8,700,000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0.0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15,480,000股,网上申购发行23,220,00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9,343股,包销金额为2,391,633.72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3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7,554.8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2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185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8,482.50万元。中汇会验[2021]0185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2.1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9,072.30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3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3元(按本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5985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已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0]6369号)。

  本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招股意向书附录,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20年1-9月和2019年1-9月的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1-9月经营业绩说明及2020年度业绩预告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06,194.69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8.97%;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为20,238.0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1.41%;预计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370.51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14%。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较上年同期上升,主要原因是公司在销售渠道和销售区域上持续拓展所致。

  前述2020年度业绩预计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疫情对宏观经济及公司业绩的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与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士利、戴中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募集资金专户与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为“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和乙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士利、戴中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电话:0571-8713 0439

  传真:0571-8782 8004

  保荐代表人:张士利、戴中伟

  项目协办人:朱晟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豪、苏甲骢、陈杰、汤娜威、孙登元、戴炜、金函辉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作为李子园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李子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

  因此,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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