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2月3日在中冶大厦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六名,实际出席董事六名。会议由国文清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权益型并表合伙企业证券化业务的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同意中国中冶(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中冶(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及其他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公司等非关联方机构,以下统称“其他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人)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变更已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委托一家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资金信托”)向中国中冶发放信托贷款。由其他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和/或发起机构以其所持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为基础资产在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发行专项计划”)和/或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与发行专项计划合称“本项目”)。本项目以储架方式实施,总规模不超过160亿元(以下简称“储架额度”),并在储架额度内发行各期产品。
2.就本项目储架额度内各期产品成立的或变更的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同意中国中冶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总额不超过40亿元;同意中冶(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出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就本项目储架额度内各期产品,同意中国中冶作为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借款人,向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受托人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信托贷款,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4.同意中国中冶、中冶(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以及本项目的交易安排,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补充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表决结果:六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