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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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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1-006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京聚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22,298,3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411%,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459,6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82%。

  2、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2月8日(周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48,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4号《关于核准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000股,并于2018年2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4,000,000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至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仍为64,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3,690,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16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309,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83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5名股东有刘越、吴劲松、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曙阳、严渝荫。

  (一)上述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刘曙阳、刘越、吴劲松、严渝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控股股东之外的第三方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8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在锁定期满起2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2 、公司股东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越、吴劲松、刘曙阳、严渝荫、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如连续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4)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人/单位承诺除遵守本确认函要求外,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5)如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曙阳、吴劲松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8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2月8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数量为22,298,3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411%,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459,6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68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数量为5户,其中机构类股东1户,自然人股东4户。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注1:刘越、吴劲松、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曙阳、严渝荫在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扣除80%锁定情形后的股份。

  注2:吴劲松和刘曙阳是公司董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3:公司股东刘曙阳持有公司3,400,000股,其中2,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质押股份不影响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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