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1日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1月2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睿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为配合新冠疫情防控部署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公司视频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通过公司视频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01,722,7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8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0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3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712,7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722,7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712,7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的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辽源市智晟达福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722,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2,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更换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刘大鹏先生和冉智超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关于选举刘大鹏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800,184,307股
2.02.候选人:《关于选举冉智超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800,184,30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关于选举刘大鹏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4,307股
2.02.候选人:《关于选举冉智超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4,307股
3、审议通过《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郑嘉先生、钟伟先生和代有田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关于选举郑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800,184,308股
3.02.候选人:《关于选举钟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800,184,308股
3.03.候选人:《关于选举代有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800,184,30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关于选举郑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4,308股
3.02.候选人:《关于选举钟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4,308股
3.03.候选人:《关于选举代有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84,308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陈怀宇律师、赵文有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