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涉案的金额:货款474,381,707.10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20年度计提相关利息,该诉讼对公司2021年利润无影响。
2021年1月28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1)豫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供销”)因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实业”)、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中孚实业返还货款等。现将该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128号13层
法定代表人:罗伟江
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管理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告: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管理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本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16日,原告(当时名称为:广东粤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孚实业签订《铝锭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NZF-GDYH-AL-2016-6)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自2016 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向中孚实业采购铝锭216,000吨,原告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向中孚实业支付预付款,中孚实业于2019年2月至5月以向原告发出货物的形式抵扣。
2017年7月1日,原告与中孚实业签署《铝锭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NZF-GDYH-AL-2017-8),约定原告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向中孚实业采购铝锭18,000吨,原告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向中孚实业支付预付款,中孚实业以向原告发货的形式抵扣。2018年8月15日,双方就该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协商同意双方将最后一批货物的供货期限延长至2018年11月22日。
2018年8月,原告与豫联集团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铝锭长期购销合同》提供最高额4.7亿元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合同履行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中孚实业向原告返还人民币474,381,707.1元;
(2)请求判令中孚实业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损失,其中包括已确认的利息2,977,222.22 元,一笔2800 万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的利息,一笔3000万自2018年10月27日起计的利息,一笔3000万元自2018年11月6日起计的利息,一笔3000万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的利息,一笔5000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的利息,一笔5000万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的利息,一笔5000万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的利息,一笔20638.17071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的利息,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合计为131,825,136.81元;
(3)请求判令中孚实业向原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其中《铝锭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NZF-GDYH-AL-2016-6)及补充协议的损失为19,412,874.18元,《铝锭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NZF-GDYH-AL-2017-8)及相关协议的损失为4,769,165.38元,合计24,182,039.56元;
(4)请求判令中孚实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80,000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开具保函费用315,684.44元;
(5)请求判令被告豫联集团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最高额4.7亿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中孚实业、豫联集团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
二、一审判决情况
管理人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2021)豫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中孚实业应当返还原告广东新供销货款474,381,707.10 元;
2、确认被告中孚实业应当赔偿原告广东新供销货款利息损失199,490,514.22 元;
3、确认被告中孚实业应当赔偿原告广东新供销律师费980,000元、保函费用311,083.02元;
4、确认被告豫联集团对中孚实业的第一项债务及第二项债务中190,648,468.49元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广东新供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0,223元,由被告豫联集团、中孚实业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在2020年度计提相关利息,该诉讼对公司2021年利润无影响。
2020年12月11日,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已通知广东新供销进行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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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