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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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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1-01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3、业绩预告情况表:

  ■

  注:上表中的万元均指人民币。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的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公司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已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全球光伏市场需求下降,公司组件销量受到较大影响。下半年上游硅料供应紧缺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硅片及电池片价格持续上涨,加之玻璃供应紧缺、其他组件辅料价格不同程度上涨,公司组件生产成本攀升,组件终端销售价格涨幅不及原材料价格涨幅,组件毛利率大幅下降,公司主动进行策略性调整,优选高毛利订单,放弃低价订单,影响组件销量。

  公司能源工程EPC业务因疫情影响开工及并网量,下半年组件价格的迅速上涨,影响了前期已签订单的毛利水平。受外部融资环境趋紧影响,公司的资金压力未得到缓解,亦对公司生产销售产生一定影响。上述原因综合导致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及利润下降。

  (2)2020年光伏行业发生重大变革,大尺寸组件成为市场主流需求且大尺寸组件产能切换非常迅速,新增产能迅速向G12(210)、M10(182)切换,原M2(156.75)、G1(158.75)产能成为行业落后淘汰产能。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在慎重评估M2、G1产能技改的可行性及经济性后,对不具备技改升级条件的电池及组件产能按照会计政策进行资产减值。

  (3)因出售部分电站资产产生亏损,基于市场变化及谨慎性原则,对电站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20年12月底,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成功募集资金总额超25亿元,有效补充公司现金流,成功降低融资成本及资产负债率,提升公司的整体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加快推动公司“光伏+半导体”战略转型升级打下坚实基础。随着公司合肥60GW大尺寸组件基地的开工建设及乐山10GW高效大尺寸电池基地的投建,将有效夯实公司光伏主业,逐步提升公司大尺寸高效组件电池产能,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及行业周期抗风险能力。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1-016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1年1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1-01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230,76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12,999,983.00元,减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91,617,907.6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1月6日出具了苏亚验[202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本次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集成”)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合肥集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合肥集成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阜宁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集成”)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阜宁集成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光电”)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合肥光电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表:

  ■

  注:2021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公司将阜宁协鑫集成2.5GW叠瓦组件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合肥协鑫,后续公司将注销阜宁集成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经向公司、开户银行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海涛、徐亚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1%的,开户银行应当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在获得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可同意的情况下方能进行资金划转操作。

  7、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验[2021]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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