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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1-007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22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给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上午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公司一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建伟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2021年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请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并办理授权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1-008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22日以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各位监事。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D座10楼公司一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罗珊珊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洪波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3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3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和而泰          证券代码:002402       公告编号:2021-009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而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1,5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1.64%。其中首次授予1,2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2.6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1.36%;预留2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7.3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0.28%。具体如下: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1,50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次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1.64%。其中首次授予1,24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次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1.36%;预留26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次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0.28%。

  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或行权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首次行权价格为19.76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和而泰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和而泰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下同)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释义

  本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监管人,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72人,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次计划系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次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或上市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1,5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1.64%。其中首次授予1,2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2.6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1.36%;预留2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7.3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0.28%。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次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1.64%。其中首次授予1,24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次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1.36%;预留26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次计划公告时股本总额914,016,928股的0.28%。

  (一)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1,5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14,094,928股的1.64%。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

  注:除特殊说明外,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预留股票期权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9.76元。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3、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司实现价值的增长情况,可以综合衡量公司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能力。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市场规模、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公司进行派息时,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九)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5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授予股票期权的总费用为3,988.23万元。

  1、标的股价:19.58元/股(2021年1月28日收盘价为19.58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19.58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9.81%、22.76%、21.55%(采用中小板综指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21年3月授予,则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500万份,根据公司目前股价和行权价格为基础,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的上述股票激励计划的总成本为3,988.23万元,上述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具体如下:

  ■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相关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将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绩效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同时,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激励作用,公司业绩的提升将明显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六)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八)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

  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为激励对象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行权、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的股权激励授予事宜;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公司董事会须确定本计划授予日/授权日,确认公司/激励对象已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等相关事宜。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权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公司于授予日/授权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权通知书》。

  (五)激励对象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期权授权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授权股票期权数量、授予/授权日期、协议书及通知书编号等内容。

  (七)预留激励对象确认后,董事会在授权股票期权前,仍需经监事会书面核准其名单;董事会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激励对象名单。

  (八)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激励计划行权程序

  1、公司将在可行权期内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行权公告书》,通知激励对象该批次可行权期公司及个人行权条件的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本期可行权期权数量。

  2、在行权期内,确认达到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在董事会确定的可行权日内,向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2、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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