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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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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 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09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4.3.1条“(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和第14.3.2条“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本规则第14.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的规定,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本次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目前的审计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预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上述两项财务数据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4.3.1条(一)(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4.3.2条的规定,公司已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L008),公司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第14.3.1条的规定,公司将在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 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10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1)粤01民初15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等材料。获悉赵俊于2021年1月8日向广州中院对凯瑞德提起诉讼,广州中院已立案。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赵俊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媚

  住所: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1室。

  2、案件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对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在(2019)粤民终153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借款本金158677566.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尚未清偿部分(借款本金124975540元及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2021年1月8日为2442672元。

  ②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暂定100000元,律师费暂定1000000元。

  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第①、②项诉请暂合计:128518212元。

  3、事实和理由

  原告提出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7年10月24日,借款人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借款】字第Z0902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亿元整。后原告实际向借款人支付借款人民币壹亿玖仟万元整。2017年10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保证】字第Z0902-2号《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为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借款人预期违约,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了借款人、被告等主体,后应借款人及被告要求,于2018年9月10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该案经上诉后,2019年9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法院调解,该院出具了(2019)粤民终1537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对(2019)粤民终15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后,经执行法院委托变卖被执行人名下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43134股质押股票,于2020年7月28日将变卖款汇入执行法院,随后将执行款46986166.43元汇付原告。该执行债权标的暂计至2020年7月28日为171961707.34元,经减去上述已收执行款 46986166.43元后,仍有借款本金124975540.91元尚未清偿。

  被告作为实力强劲的上市公司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是原告决定出借借款的直接原因,没有被告的连带担保并作为还款来源,原告就不会出借上述借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经查询,案涉担保事项系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审批程序主导的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将积极应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及11.1.2条的规定,公司存在部分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未达到标准尚未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如下:

  1.公司与泮戴妮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金额约为76.75万元,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与沈建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金额约为6.08万元,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电缆厂追加公司被执行人一案,金额约为244.97万元。公司此前从未收到过被追加为该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裁定,直到2021年1月19日,公司员工查阅案卷材料才看到追加我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的裁定,公司已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后续将根据法院反馈信息决定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4.公司与龙仕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金额约为252.86万元,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尚未开庭审理,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5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等材料。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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