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1-00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1年1月27日,在北京市华电大厦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月1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公司董事长丁焕德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公司12名董事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公司监事会主席陈炜女士、监事马敬安先生和职工监事张鹏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包括:
1、同意选举张志强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选举李鹏云董事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同意聘任宋敬尚先生为本公司总工程师、武曰杰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
本议案的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因年龄原因,陈存来先生已辞去本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董事会对陈存来先生对本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对其为本公司经营和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并向其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7日
附件:宋敬尚先生、武曰杰先生简历
宋敬尚先生,中国国籍,生于一九六四年六月,毕业于清华大学电力工程领域专业,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宋先生曾先后就职于天津发电检修工程公司、天津军粮城发电厂、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宋先生在电力工程技术、生产运营、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三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武曰杰先生,中国国籍,生于一九七一年七月,毕业于华北工学院,财务管理专业,高级政工师。武先生曾先后就职于山东潍坊发电厂、安徽宿州发电有限公司、漯河电厂筹建处、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武先生在电力生产经营、电源项目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二十八年的工作经验。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1-00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发电量及上网电价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合并口径计算的2020年累计发电量为2,073.17亿千瓦时,比上年同期降低3.62%;上网电量完成1,945.54亿千瓦时,比上年同期降低3.42%。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电需求增长低于预期,以及山东等区域受跨区域送电影响,发电量同比下降。2020年,本集团市场化交易电量约为1,160.17亿千瓦时,交易电量比例为59.63%,较上年同期数据增长5.93个百分点。2020年本集团的平均上网电价为404.4元/兆瓦时(含税),较上年同期下降约2.43%。
附表:本集团主要发电机组2020年发电量及上网电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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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1-00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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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董事长丁焕德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8人,董事彭兴宇先生、苟伟先生、郝彬先生和宗文龙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陈炜女士和监事马敬安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戈临先生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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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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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寒、周璐瑶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