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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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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1-010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概况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提高子公司的管控力度,变更委派人员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年”)担任董事、监事,上海千年董事会认为现任董事监事勤勉尽责以及公司提名了四名董事候选人均非上海千年在职员工,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再次向上海千年监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交了相关议案,上海千年监事会发布会议通知,拟于2020年7月19日召开股东大会。后续,上海千年监事会以审查提名资格及避免会议召开时存在争议从而导致现场失控为由,决定将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0年7月25日举行。公司对上海千年监事会推迟举行临时股东大会表示坚决反对,并要求撤回延期通知,按原定通知时间召开股东大会,但上海千年监事会仍于2020年7月25日召开其会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7日、5月23日、7月14日、7月18日、8月4日、8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子公司董事、监事委派人员的公告》、《关于变更子公司董事、监事委派人员的进展公告》、《关于发布召开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关于完成召开控股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

  公司以上海千年监事会滥用召集人权利,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无正当理由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原因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千年于2020年7月25日作出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判决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2民初23565号,相关判决如下:

  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2020年7月25日,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原告作为被告股东,在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的要求,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原告主张系争股东会在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两方面均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在召集程序方面,原告提出的问题为延期没有正当理由和超过2个月的法定召开期限。首先,关于延期,被告主张延期是依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章程中虽未对第五十三条的“正当理由”作出明确约定,但根据条文理解,该“正当理由”应当是会阻碍会议正常召开的事由,“选举黄昭雄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是原告提出的一项单独议案,黄昭雄退出选举显然会对提案表决程序造成影响,被告因此将股东会延期并无不当;其次,关于超过法定召开期限,被告在2020年5月19日收到原告请求后,发布于2020年7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此事并未超过2个月的召开期限,然而会议因故延期后,已超过2个月,但因延期具有正当理由,被告也及时发布公告说明原因,故不构成程序瑕疵。

  在表决程序方面,由于被告已向原告发送改期通知,除了会议时间以外,改期后的会议在会议地点、提案内容等方面均无变化,原告参加会议并无障碍,也没有其他妨碍原告行使表决权利的情形出现,故系争股东会在表决程序方面并无瑕疵。

  综上,系争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并无明显瑕疵,且即使存在瑕疵,也没有对原告正常参加会议造成障碍,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接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认为,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本公司作为上海千年持股89.45975%的股东,股东权利却无法得到保障,这有悖于法律精神。公司后续将继续采取上诉、重新提起召开上海千年股东大会等手段,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8月宣告上海千年失控,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海千年将不作为围海股份的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公司持有的上海千年股权可以作为公司的一项长期资产具有价值并予以管理。该案件不影响公司持有上海千年之权益,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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